挑戰現行監管制度證監會當被告--拯救股市(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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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1月15日 13:16 新浪財經 | |||||||||
1994年12月30日,民營企業海南長江旅業公司聯合其他5家股東發起成立了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意在用“業主投資修路,政府綜合補償”的辦法在海南中部修建一條全長172公里的高等級公路。1997年2月,公路一期工程動工。公路總投資50個億,凱立想到了上市,海南省證券管理辦公室和海南省政府同意了它的要求,從國家民委那里,凱立得到了一個指標。1998年2月,中國證監會致電海南證券管理辦公室,表示經研究同意凱立公司上報預選申報材料。6月29日,凱立公司提交了材料。隨后,中國證監會兩次來人調查審核
凱立公司據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但該院以證監會給國務院的報告(即39號報告)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就在凱立對此裁定上訴期間(2000年4月),又收到了中國證監會以辦公廳的名義作出的證監辦函(2000)50號文《關于退回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股發行預選材料的函》,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凱立公司以中國證監會又作出了新的行政行為為由申請撤回了上訴,并于2000年7月針對39號報告中稱其97%利潤虛假,取消其A股發行資格的表述和50號文認定其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一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1)撤銷被告作出的原告申報材料前三年會計資料不實,97%利潤虛假的錯誤結論;(2)撤銷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發行資格并進而退回預選申報材料的決定;(3)判令被告恢復并依法履行對原告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查和審批程序。2000年10月19日,中國股市歷史上第一例狀告證監會的案件開庭。 根據法庭調查,2000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1)被告中國證監會退回凱立公司預選材料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告恢復對凱立公司股票發行的核準程序,并在判決生效之后的兩個月內作出決定;(3)駁回凱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1)50號文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充分。(2)退回凱立公司預選材料的行為違法。 也就是說,海南凱立狀告中國證監會一案,是以中國證監會的敗訴為結果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判決,要求中國證監會依法審核海南凱立的上市請求,并要在60天內作出決定。判決一經宣布,立刻在輿論界和學術界引起熱烈爭論。 在海南凱立狀告中國證監會一案中,許多傳聞和是是非非讓人無法評價。人們比較關心本案的最后結果,中國證監會可以保留自己的法律權利,但不管誰贏誰輸,中國股票市場法制建設的方向不應該改變,此案對于中國股票市場建設的積極意義也不會改變。加快法治化進程,仍然是中國股票市場的重要課題。凱立案的終審判決使證監會的職能發生了重要的變化,這對證監會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轉變。 (注:本文為蔡慎坤先生授權新浪網獨家發布,嚴禁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