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調查報告 《證券法》缺憾--拯救股市(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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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1月02日 13:14 新浪財經 | ||||||||||
《證券法》是規范中國股市的根本大法,但由于證券法出臺時正處于亞洲金融危機期間,為有效防止風險,對有些內容未作規定,而有些內容規定較嚴,影響到了證券法的進一步實施。
關于上市公司退市問題,就存在法律盲點。《證券法》第49條規定,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但是由于在上市公司退市問題上沒有制定具體細則和明確的退市條件,難以準確把握執法尺度。退市標準不統一,尺度難以把握,到底什么情況可以退市,什么樣的情況可以給予寬限期,使不少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和標準迷惑不解。比如,PT水仙退市,而其它幾家PT公司卻給予了寬限期,股民對此作法就很不理解,為什么同樣是PT,卻還要分出個三六九等?此外,對場外交易的規則,對上市公司退市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對退市公司的監管,以及退市后恢復上市的問題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關于“證券公司”的管理規定也顯得異常混亂。證券公司特別是經紀類券商對分類管理的意見較大。現行的分類制度一開始就確定了證券商的位置,缺乏券商之間的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特別是經紀類券商不能開展相關的證券咨詢業務,很難有發展出路。《證券法》第13條規定,“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但是并未對違法亂紀違反此條款的法律責任作出相應規定。 關于對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對地方人大如何監督中央駐各地的管理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省人大及人大財經委難以對駐各證管辦實施監督。實際上,《證券法》等于沒有明確怎樣對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監督,以及應該由誰來監督。 關于《證券法》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關系,也顯得不夠明確,許多案件由控方舉證難度很大,法院也認為這一規定不具體難以受理。比如,四川一位投資者起訴紅光公司案就因為法院認為立案無據而不了了之。誰賠償和如何賠的問題沒有解決,如果讓上市公司賠,實際上花的還是股東的錢。如果上市公司不負責賠償,那么應由誰來賠償呢?《證券法》第63條規定,上市公司由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商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由于沒有實施細則,這一條款很難執行。單就賠償問題而言,誰來賠償?如何索賠?賠償的大致比例如何掌握?都很難具體操作。難怪在億安科技和中科創業這些大案曝光后,股民手持《證券法》,仍一臉的無可奈何。 這里,我們不妨看一下美國的《證券法》在幾個重要環節上是如何規定的。 美國1934年制定的《證券交易法》第16條首先提出了對公司內部人員及大戶制定監管制度。只要是公司董事、高級經理或持有10%以上股份的大戶均被列入美國證監會的監管,這些人統稱“內部人”。這些人必須在每個月15日向證監會申報他們(包括家人)上個月的持股狀況及交易資料。具體而言,對于同一種股票,“內部人”當前的買入交易和下一次的賣出交易或當前賣出交易和下一次買入交易之間的時間,跨度要在6個月以上。不到6個月都是違法交易,所賺的利潤或逃避的損失(例如賣出股票后股價下跌,則下跌部分即列為逃避的損失)不僅必須交還給公司,還要交罰款。 美國證監會人數不多,他們怎樣徹底執行監督呢?他們是把“內部人”每個月所填寫的表格全部錄入計算機,然后制作成磁帶或光盤,用120美金可以賣給任何人。這樣,“內部人”的交易情況就會被任何買磁帶或光盤的人知道。很多律師拿到這個信息以后就會去查“內部人”是不是有違規交易行為。如果有,律師就會寄去一封信,說你違反了證券法,如果愿意我可以替你擺平,但要付我一筆錢。所以美國就把律師稱作證監會的“看門狗”。通過這種方法,“內部人”根本無法進行炒作。這就是多管齊下的監管:證監會要管你,小股民要告你,律師一直盯著你,不是不可以炒,而是實在太危險了,得不償失! 美國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將內幕交易的范圍和定義訂立得更為廣泛與嚴格,如果任何投資者有意蛭摶獯印澳誆咳恕貝Φ彌曬┩祭哪諛幌ⅲ渙腥肽諛喚灰錐贍茉獾郊煒亍?/p> 對內幕交易的起訴必須證明行事意圖,也就是說控方須證明這些人有欺騙、操縱的企圖。但由于行事意圖非常難證明,美國于1968年重訂《威廉法案》,明確指出控方不再需要證明行事意圖,只要有事實,不管你是“內部人”也好,小股民也好,只要你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得到這個內幕消息,都被假設有罪,而你必須提供所有證據以證明自己清白。對于內幕交易而言,證監會可對其進行民事訴訟或透過司法部進行刑事監控。 20世紀80年代,為了進一步加強懲治內幕交易,美國在1984年通過《內幕交易懲處法案》,1988年又通過《內幕交易與證券欺詐執行法案》。 1984年的法案加重了對內幕交易的民事和刑事處罰,并將衍生性金融工具包括在內。這個法案不但允許證監會可以依民法處罰內幕交易者三倍于其交易利潤的罰款,并把刑事罰款由2萬美元提高至10萬美元,另外,可判刑期最高為5年的監禁。 1988年出爐的新法案,將刑事罰款由10萬美元提高到100萬美元,同時將最高監禁期限由5年增至10年。該法案還要求證券公司制定內部法規,禁止員工從事內幕交易。若證券公司有意執行不力,則一并受懲處。 上市公司披露任何一個主要事件,美國證監會均要仔細查看其股價在此前后的上升情況。如果股價是在事件正式宣告前上升,則立即被列為有內幕交易嫌疑。 這一連串的打擊內幕交易的辦法非常行之有效。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被監控的內幕交易的單筆交易最高金額高達2300萬美元,雖然平均罰款等于內幕交易利潤,但最高罰款倍數為利潤的9.29倍,可見罰得相當厲害。 有相當多的反對人士認為,如此嚴刑峻法可能會造成股市崩盤。但事實證明,立法最嚴格的1984年法案和1988年法案推行的當年及其后數年均未出現任何股市崩盤現象。人們找不出任何可令人信服的證據,以證明嚴格執法與股市崩盤有關。 因此,在中國股市,必須完善《證券法》的各項規定,以嚴刑峻法打擊國內目前猖獗的內幕交易。不能過于強調“中國特色”,上市公司“內部人”的家人應與其本人一并列管,甚至包括其朋友。監管者不需要證明其行事意圖,便可按交易事實對其本人、家人及朋友全部提起控訴,最高刑期10年,并處相當于其不當利益數倍的最高罰款。非嚴刑峻法,不足以根除股市違規之日見猖狂的現狀。 (注:本文為蔡慎坤先生授權新浪網獨家發布,嚴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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