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湘源文章:讓投資者有用手投票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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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0月20日 11:11 新浪財經 | |
黃湘源 用腳投票?還是用手投票?對于投資者來說,目前實際上只有用腳投票的選擇權。但是,這并不等于說投資者不需要用手投票的權利。 最近發生在招行和中遠航運的事情,顯示了兩種投票權產生的不同結果。招行的流通 正如招行行長也不諱言的那樣,招行可轉債方案暴露出現行制度的問題。盡管招行發行100億以內轉債的融資方案違背了公司法第161條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的規定,卻得以鉆了現行融資制度的空子實施惡意圈錢。不僅如此,招行股東大會也得以充分利用了現行股東大會議案立案和表決制度的缺陷操縱表決機器強行通過其融資方案。可悲的是,流通股東同盟提出的《關于否決招商銀行100億可轉債發行方案的提案》連立案資格都遭到否定,甚至連對表決結果分別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進行分類統計和公告的要求都被拒之門外。 如果按照一般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國元證券本來也不過是無奈的少數。在大股東可以參與投票的情況下,關于中遠航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方案的議案等議案都已獲得通過,如果少了關聯股東回避表決這關鍵的一環,那么,中遠航運轉債就將成為出籠的獅子。無巧不巧的是,在到會的886.8萬股有表決權的流通股東中,國元證券以445萬股VS442萬股的其它流通股東,3萬股的微弱之差,令其恰好占50.18%的優勢,最終否決了這個在他們看來有可能損害流通股東利益的方案。 非流通股與流通股存在重大利益差別是不爭的事實。在一股獨大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在握有控制權的非流通股東的操縱下,提出有利于非流通股東利益的圈錢方案,作為掏錢方的流通股東卻實際上沒有用手表決的權利,只能用腳投票,流通股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在上市公司的所有重大決策中,特別是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與分紅、派息等與流通股股東利益有息息相關的決策中,如果不能全面引入流通股股東認同制度,沒有流通股股東50%以上的支持與認同,這些重大決策就不能成為公司的意志并成為公司的行動,那么,在股權分裂與“一股獨大”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的情況下,作為弱勢群體的流通股股東表達自己意志的渠道和方法也就等于子虛烏有。2002年7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引入了類別股東投票表決制度,第五條規定:“增發新股的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0%的,其增發提案還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另外,中國證監會在2000年5月18日修訂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中也規定:“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涉及關聯交易的各股東應回避表決,上述股東所持表決權不應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這實際上也是一種類別股東投票表決的制度。遺憾的是,由于這些關于類別表決的規定尚未形成一種具有整體性和連續性的制度,對號入座的權利往往操之于大股東之手,實踐中難以避免各取所需,導致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決策上并不能普遍地實行這種有利于維護中小股東特別是流通股東的類別股東投票表決制度。招行的以適用于增發的規定不適用于可轉債而不承認流通股東的類別表決權,就是明證。 美國的公司法允許持異議的少數股東提出要求對其所持股份價值進行評估并由公司以公平價格予以購買的權利。這也是保護中小股東權利的一種措施。在“資本多數表決權”盛行的條件下,當少數股東無法阻止有可能損害其權益的公司決策的通過時,相對于向法院申請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之訴和撤消之訴,行使股份評估權的成本較低,時間過程不長,且無須證明股東大會決議的違法與否,就可以使少數股東能夠較為輕松地擺脫受壓迫的地位。就此而言,似乎有點類似流通股東的用腳投票。不同的是,股份評估權作為一種自益權,不僅使少數股東的股份具有流動性,而且還有可能獲得一定的補償,行使權利的收益將完全歸提出要求的股東所有,顯然更有利于激勵少數股東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由于它實際上賦予了股東在特殊情況下隨時從公司撤資的權利,從資金上給公司增加了回購股份的壓力,由此可能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并給公司帶來經營風險,這對于剩余股東來說,也就不可能沒有一點約束力。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屠光紹最近指出,“流通股、非流通股的存在對我們市場來講是一個特殊的現象,既然流通股以及流通股東已經是一個特定的對市場有重要影響的范疇,而且對境內的證券市場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就要深入研究其對市場結構、投資行為、公司治理以及法制、監管方面的影響,在解決這個差異時,既要研究一般股東的權益,還要研究流通股東的權益問題。既要注重保護投資者權益,也要注重保護流通股東的權益。”管理層能有這樣的認識,也是一種進步。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保護流通股東權益,不能停留在講空話,許大愿。對于投資者來說,僅僅有用腳投票的權利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從多方面落實他們的用手投票的權利才行。 新浪編者注:本文為作者授權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新浪網及作者本人書面授權并注明出處為新浪網。欲轉載者請來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62630930 轉5231聯系。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對新浪財經頻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