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海琴:股市上應該一切“權力”都歸股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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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10月14日 10:32 新浪財經 | |
閻海琴 一般而言,在真正的市場經濟中,憑借實力可以控制一家公司,憑借能力可以管理一家公司,這才能使得公司效益最大化、資源最優化。但是,我國目前幾乎所有上市的股份公司均是憑借世系的權力來掌管、控制、管理著這些公司,其弊端不言而喻。因此,我們鄭重提出:一切權力歸股民。 我國目前的一些上市公司屢屢干一些合法不合理的事情,其根本原因就是無論從法律法規上講還是從條例制度方面看,均對大股東的權力缺乏有效約束,對大股東的一些所作所為無能為力或者力不從心,致使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同股同權的這一合法大旗下游刃有余的干著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情。最典型的例證就是,在大股東的操縱下屢次通過的配股方案,在具體實施時卻很少有大股東真正參與投資配股,由此坑蒙那些不明就理的中小投資者;近期掀起的發可轉債風潮更加是對全體股民所賦權力的褻瀆,這種做法雖然沒有違法但輕點兒說是有失風度,重點兒議則是有違公德。據此,歷史要求我們必須對同股同權賦予新的內涵。 本文提出來的“權力”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從經濟學角度出發的同股同權同價同利的提法,而是更側重于社會學的角度,針對目前“股權割裂”現象提出來的一種“以夷治夷”的“股權”的綜合概念。也就是說,股民的權力應該分兩種:一是一般意義上的分紅、派息、配股等經濟行為上的權力,二是是否具有經營權、控制權、決策權、甚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的權力。所以,同股同權更應該從這個角度入手研究,即對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進行社會權力的合理再確認,這個再確認的原則就是將過去單一的經濟學的“同股同權”再加賦予其社會學的含義。 譬如,甲以每股10元錢購買1000股,得10000份的股權;乙則以每股1元錢購買1000股,得1000份的股權;丙用每股1元錢購買100000股可得100000份的股權。這里所強調的是股權的“份額”以及決定這一份額的價格。(甲購買時所支付的十元錢是以議價認購時的價格來計算的。)假定一公司注冊資本一個億,流通股3000萬,議價發行時5元錢,那么,以上述方法按照份額進行折算,流通股東的權利有3000萬乘5元得1.5億的份額;非流通股則擁有7000萬乘1元得7000萬的份額。股民依據這個份額的大小決定是否參加公司股東會或者被決定能否進入董事會。 上述這種按照份額獲得的權力僅限于社會學中的權力,即僅以此作為投資決策、“參政議政”權力的依據,而并不以此作為經濟學中的股利分配的尺度,在股利分配時,仍需還原成實際所購得股數。如在前述例證中,投票決策時流通股東具有1.5億份的權力,非流通股東具有7000萬份的權力;但是在分配時,分紅派息仍可按照3000萬股和7000萬股進行。由于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所以,對這種股權份額新賦予的社會性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行。 上述思路的形成實在是由于相當多的上市公司不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反復傷害中小投資者的感情所引起;同時也是在目前法律還不健全和成熟、非流通股還不可能一夜之間全流通、上市節奏只能放緩不能停止的情況下,被迫采取的以夷治夷的辦法。因為不論采取什么樣的辦法解決全流通,首當其沖而且必然要受到損失的一定還是曾經的股民和現行的股民。 上述思路從情理上來說是站的住腳的。也許有人會問,外國的股市為什么沒有出現如此嚴重的矛盾從而冒出這種股權社會學和經濟學分離的“怪招”呢?因為我國的股份公司中最初約定的是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股份不參與流通,因此流通股股民才以很高的價格認購他們的股票。如果不是有這樣一個約定前提,認購股票的價格也就不會這么高,那么就可以用同樣的出資額購買更多的股票,從而占有相對多的股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是由于部分股份的不流通才導致了股票的高議價發行成功,進而使流通股股東降低了在股份公司中應有的股份。因此,形成上述社會學股份劃分的方法于情于理是站的住腳的。 上述思路的法律依據就是同股同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的第一節“股份發行”中的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這里首先強調的是公開、公平、公正。前述大股東的一些做法,明顯的是在濫用職權,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因此,本文所提思路的出發點就是對這種非公平、非公正做法的一種修正和補充;另外,《公司法》是在“股份發行”的章節中強調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這一內容的,本文的思路也是一再強調基于現狀不得已采取這種社會化份額的股權管理辦法,而同時也始終強調經濟學意義上的同股同利,因此,該思路也是以法律為依據的。退一步講,任何一部法律的出發點均是以平等、公正為最高原則,因此相對于社會迅速發展而稍顯落后的《公司法》必然會以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條例為補充,而制度和條例的制定則一定是以新情況的出現和新思路的提出為引導,所以,根據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必須及時制定相關條例制度的現狀,本文提出了股權份額社會化的含義。 上述思路除了如前所述的特點外還有一個根本優點在于它形成了對擬上市公司首發行為的約束機制,即:非流通股股東要想限制流通股股東表決時的份額,可以控制的因素只有兩條:一是減少發行量,二是降低發行價格,而在這種心理影響的情況下,客觀上就限制了其發行規模。事實上,大股東所籌資金越大,他們在未來中能表決的權力就必然會越小,而且,在以后的發行中,大股東的表決權會隨著發行規模的擴大而漸次縮小。因此,這種做法在客觀上可以杜絕上市公司圈錢越多越好的剛性想法和無法無天的做法, 上述思路在現實中具體確認流通股股價的時候主要是根據當時的發行價來還原:新公司直接折算就行;老公司則可通過幾年來對配股、增發等行為的還原或還權去找到現行的比價。比如某公司上市八年,非流通股東從未參與過配股及增發,流通股東可按照幾次配股、增發的價格以及初始的發行價進行還原累計,這個累計值,就是換算流通股東擁有多少份額的依據。 上述思路提出方案的實施必須通過公司的《章程》來約束。這就要求有關部門督促擬上市公司、已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關條款,以約束一股獨大、或者失去監督的行為。再說一遍,此種方法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正如公園中將“請勿摘花”的文明描述被迫改寫成“摘花必罰”、“摘花可恥”等兇狠語言一樣的無奈。 上述思路的邏輯思維基于我曾在新浪網財經頻道中一些文章的表述。在10月10日新浪財經《心平氣和話減持》一文中我曾說過:“我們所做的應該是公正的、客觀的保護和尊重國有的和民眾個人的財產,唯此,才能真正國泰民安。請不要再將股民引入到永遠打不完也打不贏得戰爭中去了,也不要再將酷愛理論的學者們引入到永遠爭論不清也爭論不明的論戰中去了,打的贏就打,打不贏就走,換個思路或許會更好些,司馬光就是換了一種思路把缸一砸救出了一條人命,所以流傳千年,我們也想一種新的思路吧,不要纏來繞去在一些枝節問題上了。”本文認為該思路是引起社會動蕩較小、操作相對簡便、于法于理于情均可以接受的一種方案,在這個方案的執行過程中,同時再想其他辦法解決全流通問題,爭取時間上的優勢,這樣壓力就不會太大了,也就真正可以心平氣和的話減持了。不過該思路只起拋磚引玉之用,真正要實施還需法律界、經濟界、社會學界等各路專家的指正。 新浪編者注:本文為作者授權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新浪網及作者本人書面授權并注明出處為新浪網。欲轉載者請來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62630930 轉5173聯系。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對新浪財經頻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