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全流通的嶄新思考 一個“大一統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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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05日 20:24 新浪財經 | ||
國有股全流通的嶄新思考——國有股、法人股、A股、B股、H股的大一統方案 溫衛鋒 如何定價,是國有股全流通的核心和難點,在定價問題上,一直存在“讓利于民”和“與民爭利”的爭論。事實上,一個真正好的方案,應該能夠清楚地界定雙方的利益,做到 流通性本身就有價值,但它值那么多嗎?H股也能流通,B股也能流通,為什么同A股有那么大的價差?如果B股還可以說因市場規模小而流動性不好的話,那么H股又如何解釋?國外成熟市場上,涉及非上市公司的并購很多,要價也沒有顯著地少于上市公司。國際上也有許多國有股減持的例子,都不像中國這么艱難。我們也曾經把A股市場上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B股和H股市場上賣,市場似乎也沒有什么意見,而一旦拿到A股市場上,便引發股市地震。對于B股和H股而言,好像不存在國有股不能流通的問題,對于A股卻不是這樣。從這里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國有股、法人股、B股、H股等,雖然在不同的地方交易,但他們相互之間是平等的,可以互相轉化,“同股同權”的,而只有A股不愿意轉變成它們當中的任何一類股票,也絕不會接受別的股票無償轉化為A股。 根源就在于他們的出身不同,獲取股票的成本不同。國有股都是折價來的。而B股和H股發行時面對的都是外資,他們是要求按國際慣例的。他們不認為國有股跟他們手中的股票有什么不同,他們也不會因國有股承諾不流通而支付更高的溢價。A股則不同,A股因國有股不流通的承諾(或暗示)以及國家壟斷的發行而付出了超額溢價。A股發行之后,國有股、B股、法人股、H股都因此而增值。 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當時發行A股的時候就說清楚,國有股是要流通的,同股同權而且是同價的,那么今天的問題就不會存在。因此我們只要把A股的發行價還原成這種假設狀況下的發行價,所有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比如說某只股票的發行價是10元,在假設條件下發行價是5元,我們只需要按10/5=2的比例把現在的A股還原成假設條件下的A股,現在的股東就沒有理由不接受國有股全流通或市價減持了。 因此現在的問題就變成了:在假設條件下,A股的發行價應如何確定? 設想一下,一個已經發行了B股或H股的公司,在假設條件下發行A股,應該是什么價錢呢?這實際上是一個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如果在同一個市場上,顯然應該以略低于市價發行,但市價可能會低于凈資產或當初的發行價,如果是這樣,國家是肯定不能接受的。因此筆者的方案是:發行價取凈資產、B(H)股發行價、B(H)股在公布A股發行時的市價之間的最高價,以保證國家利益不受損失,而又使B股和H股的股東能夠接受。 這個定價方案是以市價為基礎的,而不是任何人為設定的價錢,是一種客觀存在,不應該存在任何一方不接受的問題。對國有股而言,既然已經以同樣甚至更低的價錢把與國有股同權且具流通性的B(H)股賣給了外國人,為什么不能也以同樣的價錢賣給中國人呢? 對于B股和H股而言,公司發行A股是以不低于甚至高于當時市價的方式進行再融資,同樣也沒有任何理由拒絕。而且所有的這些股東,都享有A股的二次溢價,應該更不會不滿。 至于A股股東,現在因同樣可以享受B(H)股的低價,應該滿意這種方案。否則,如果國家能以更高的價位發行或賣掉手里的股票,它為什么要低價減持呢?上述定價方式是對于有B(H)股的公司而言的。有人可能會問,大部分股票既沒有B股,又沒有H股,怎么辦?這并不難。為了更好地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還需要引入調整的凈資產概念: 調整后的凈資產=(該凈資產的凈資產收益率/市場平均的凈資產收益率)×凈資產 凈資產收益率可采用發行前三年的加權平均收益率,有了這個概念,則:無H(B)股的假設條件下的發行價=調整后的凈資產×市場平均B(H)折價系數 如果計算結果小于該公司凈資產,則: 假設條件下的發行價=凈資產 市場平均B(H)折價系數,計算方法如下: 個股的B(H)折價系數,對于有H(B)股的股票, B(H)折價系數=假設條件的發行價/調整的凈資產 而市場平均B(H)折價系數也就等于所有個股的B(H)折價系數的加權平均值(權為個股的總資產)。 A股的擴股比例也就可以依此算出: 擴股比例=(實際發行價/假設條件的發行價) 如果計算結果小于1,則取1。 經過這種處理,A股的假設發行價(或者說國有股減持的基價)已經是包括市價在內的其它所有類股中的最高價,并且國有股還可享受所有的二級市場增值,國有股應該可以滿意了。 解決了全流通,減持就容易解決了。全流通并不等于減持,這一點大家已有共識。對于減持,國有股相當于內部或原始股,對其上市加以一定的限制,正像國際上所有股市對原始股上市均有限制一樣,這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國有股必須自上市之日起持有一(或三)年以上,國有股減持必須事先登記,事后在五日內公告。且任何單一股東減持的數量,在一個月內不能超過該股前30個交易日的日均交易量的10%等等。 如果國家想迅速撤出某些公司,或有人愿意收購,不能等待時怎麼辦呢?依然可以進行場外協議轉讓。因這時已有一個清楚的市價,協議轉讓的價格便有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國家只需要規定一個浮動范圍就可以了(比如說協議價必須在市價±15%或±10%的范圍內)。國有股的受讓方若要減持,除必須滿足國有股減持的條件之外,還須有最低持股時間的限制。而且為了使風險與收益更加平衡,我們還可以增加一條限制,就是協議價每比市價多折扣1%,則最低持股時間增加一個月。比如說可以規定折價10%以內最少持有3個月,折價11%則最少持有4個月,依此類推,最高為折價15%,最少持有8個月;以高于市價購買的國有股,無最低持股期限制。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那些真正的長期投資者,比如說社;、保險基金等,可以選擇直接協議購買國有股,以減少持股成本,從而增加收益。當然這要冒最低持股時間的風險。而風險與收益的平衡,也正說明這個規定是公平的。同時最低持股時間的規定也可防止國有股同時轉讓給多個投資人,或短期投機者以多個賬戶協議受讓國有股,從而造成國有股短時間內大量集中上市的局面。 新浪編者注:本文為作者授權新浪網獨家 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新浪網及作者本人書面 授權并注明出處為新浪網。欲轉載者請來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62630930 轉5231 5173聯系。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 與本網站立場無關。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對新浪財經頻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來稿一經采用,我們將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形式通知作者,稿費視稿件質量及網友反映評級。并附贈16開全彩色《新青年*財富》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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