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時度假”――想說愛你不容易(征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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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13日 13:34 新浪財經 | ||
北京市瀚文律師事務所 吳維丁律師 近年來,“分時度假”作為一種新型旅游消費方式在我國出現,但其在我國的推廣卻出現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局面,甚至出現了以此為由進行詐騙的情況,局勢令人堪憂。 “分時度假”在20世紀60年代起源于法國,70年代被引入美國,之后開始在世界上很 我國飯店業現狀為推出分時度假產品提供了客觀可能性 美國最初從歐洲引入分時度假產品時,就是以陷入開發困境的房地產商救星的面孔出現的,從此分時度假在美國迅速發展。目前,一些分時度假交換公司又在我國飯店業的經濟效益逐漸下滑、大范圍陷入虧損之際將分時度假引入中國,以期順勢而為,使之成為其企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從客觀方面而言,分時度假能否成為我國飯店業的救星,中國的飯店業能否接受并將其導入良性發展的軌道,使之真正成為中國飯店業扭虧的途徑,且真正讓中國的消費者接受并認同分時度假產品,則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從媒體的分析文章看,我國的飯店業引入“分時度假”這種經營方式的客觀可能性大致有以下幾點: 首先,造成我國飯店業虧損的主要原因是供大于求的矛盾,飯店出租率平均僅占到一半,也就是說有近50%的客房處于閑置狀態,這在客觀上為開發分時度假產品提供了房源。 其次,由于分時度假產品是一種先付款后消費的產品,而且一般一次性需付出10年、20年甚至40年的住房費用,這可令飯店在短時間內迅速收回一大筆銷售收入。如果飯店的負債率較高,存在著“為銀行打工”的現象,則可通過引入分時度假使這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 第三,在度假房產銷售之后,會員每年還需向飯店支付一筆維修費用,這也可以為飯店帶來一定的管理利潤。 部分分時度假產品銷售代理公司的銷售手段將好經念“歪”了 盡管分時度假有諸多好處,但在其進入中國后,部分分時度假產品銷售代理公司的銷售手段的確讓消費者對其產生了諸多疑惑。一些銷售公司在銷售分時度假產品時夸大其詞,未將分時度假產品的真實情況告知消費者;利用大幅度“降價”來使消費者購買;讓消費者先交錢,后看合同,而合同中沒有將承諾的內容約定進去。尤其是一些銷售代理公司本身并沒有度假酒店,而只是在代理其他酒店銷售,這一定意義上就相當于是空手套白狼。出現在西安、沈陽、深圳等地的一些分時度假銷售代理公司卷款潛逃事件,又加重了一些消費者對分時度假的疑惑。縱觀近期媒體的報道,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大連、西安等地的分時度假銷售(代理)公司的銷售手段幾乎是驚人的相似:填調查表――通知你被選中(告知你有獎品,誘惑多多),參加座談會(放著嘈雜的背景音樂,令你頭昏腦脹)――用三四個小時說服你購買后多少年的安排(疲勞戰術),刷卡――然后讓你看格式合同、簽字(不簽字,錢已經被刷走,但又無憑無據)。從所接觸的購買分時度假的消費者事后的心態看,直呼上當的占大多數。 從以上種種現象看,目前國內大部分的分時度假銷售(代理)公司在推銷“分時度假”產品時都存在著涉嫌虛假宣傳、超范圍經營、甚至是合同詐騙等情形。 消費者對分時度假的了解不足也使一些銷售代理公司鉆了空子 分時度假引入我國的時間尚短,加之宣傳得過于片面,使消費者無法全面了解其全部內涵,這就使得一些銷售代理公司有了進行虛假宣傳的空間。 第一、分時度假產品具有長期性。其合同少則10年,多則30年或者更長,而且每年要交納一定的客房維護費用,進行交換還要向交換公司交納一定的會員費用。這對于消費者來說,無疑是一筆長期的支出,在購買前一定要考慮好自身的實際情況,并適當考慮未來可能出現的支付危機,慎重決定。 第二、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中國公民的旅游目的地國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國家的分時度假加盟酒店都可以去;而且,消費者能夠到達外國加盟酒店的另一個前提是要獲得該國的簽證,而能否成功簽證也是多種因素決定的。 第三、分時度假提供的主要服務是訂房與交換,其優點是能給購買者較大的自由空間。但它不像旅行社那樣,能為消費者提供代辦簽證、訂機票、提供車輛、安排食宿、配備導游等一系列的服務。 因此,消費者對這一系列問題的模糊認識也是部分銷售代理公司屢屢得手的重要因素。 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盲點”(障礙)也給分時度假的市場規范帶來一定的難度從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通過分時度假網絡交換到國內的各加盟酒店是不存在法律障礙的。但是,交換到國外的加盟酒店在法律上就存在了一定的盲點或者說障礙。 首先,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中國公民的旅游目的地國有限制。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游;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進行涉及體育活動、文化活動等臨時性專項旅游的,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目前,我國的國家旅游主管部門所公布的旅游目的國家只有30多個,也就是說,不管銷售代理公司所宣傳的其加盟的分時度假交換公司在幾百個國家、擁有幾千個加盟酒店可供交換,在我國的相關規定對旅游目的國家的限制真正放開之前,對于中國的消費者而言,它只是一快只能看而無法吃到口里的“蛋糕”,消費者所能去的也只有之30多個國家而已。 第二,我國公民出境旅游通常采取的是參加旅行團隊的形式,且必須受總體額度的控制。因此,參加分時度假的消費者要想個人出境旅游是比較困難的,分時度假發展得再迅猛而在這個額度控制的“瓶頸”未放寬之前,即便是這30多個國家,消費者也未必是想去就能夠去的;另外,如果跟團出去就意味著有可能要交納雙份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算的。更何況,即便不存在費用問題,出國后再分團,也是事先必須經過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第三,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出臺相關的分時度假管理方面的法規,希望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法規、政策,規范分時度假市場,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縱觀我國分時度假發展的短短歷程,我們不得不說,盡管分時度假本身很好,但卻被一些相關的經營者把這個好“經”念走了樣,只能讓人感嘆,分時度假,想說愛你真的不容易! 新浪編者注:本次征文來稿為作者授權新浪網獨家 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新浪網及作者本人書面 授權并注明出處為新浪網。欲轉載者請來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62630930 轉5231 5173聯系。本文系“3.15”征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未經核實,與本網站立場無關。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對新浪財經頻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本次征文優勝者將獲得價值不等的獎品,其它稿件不再支付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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