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匯/野山
證監會出臺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管理辦法之后,我感到市場的反應,很微妙,思考和觀望是主基調。
探討一下這個政策,對未來市場的把控,非常有必要。
我們知道,制定《證券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但我們也知道,要從中國國情出發,設計一些條例,從結果分析有時難免會出現互相抵觸的現象。
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要依法辦事,但是法律法規本身又難免出現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實這是發展的必然,也可以說是有些是為了發展做出的妥協。
比如《證券法》規定的禁止融資融券條例;比如收購的兩種方式,隨著證券市場的完善和發展,被新的法規所淘汰是必然的。
為什么?我們只對收購的兩種形式作一下簡要對比就清楚了。
按有關法規規定,收購方式有兩種: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從證監會公布的收購管理辦法來看,要約收購是在發出要約15天后才能開始行動;而協議收購,是在達成收購協議后三天內公告。
僅此一點就說明一切問題,要約收購方式是一種針對還沒有發生的行為做出的法律規范;而協議收購卻是對已經發生的事實進行確認。
對于一般投資者來說,兩者天壤之別。
標準是什么?當然是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顯然,按照協議收購,收購方與被收購方可以在達成協議后才對外公布,而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希望以更高價格也參與收購活動的第三方第四方……的正當權益;況且規定公告的時間僅僅三天,如果收購方與被收購方達成默契,選在銀行休息的日子中進行發布,那即使你有意參與也無法準備足夠的資金。所以協議收購本身就是很難做到三公的。
我們理解這個條款在1998年通過時候的苦衷,但是中國現在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形勢大變,繼續依照這種法律條文進行操作,可能會導致一些問題的出現。
所以高層是否應該針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的新形勢提出修改相關法規的建議呢?
當然,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市場本身也會自我洗滌一些類似的錯誤。比如,倘若從現在開始,發行新股采取全流通措施,那么就無所謂協議收購模式,這種收購模式也會隨著市場的進步(沒有了法人股)而自動消失。
對于投資者來說,新股發行全流通最大的好處是:發行的新股恐怕不可能有20倍以上的市盈率了,最多7、8倍就夠了,這樣的話股票市場就自動回到健康發展的狀況。
過去為什么不讓股份全流通?那是在計劃經濟下做出的一項決定,現在搞市場經濟廢除一些東西是必然,否則中國股市仍然是前途茫茫,無法為國民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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