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湘源
鄭百文提出公司股票恢復上市交易的申請,并不令人感到奇怪。鄭百文考驗了股東大會,考驗了地方政府和財政部,考驗了法院,考驗了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中心,最終總是要考驗證監會,F在的問題是一路上過五關斬六將的鄭百文能否繼續所向披靡,這不僅關系到鄭百文的命運,而且直接是對退市制度的考驗。
如果說鄭百文此前每到生死關頭都能逢兇化吉,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在政企不分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出于地方保護主義的袒護和法律法制的不完善、不健全,也反映了上市公司治理機制、重組機制以及中小股東權益維護機制的缺陷,那么,此次鄭百文的提出恢復上市交易申請,則更具體而全面地考驗著包括收購重組原則、會計準則、投資者關系管理和“三公”原則等在內的退市制度。
首先,盡管鄭百文重組已經成為既成事實,但是證監會至今對此項涉及50%比例的股權收購是否豁免全面收購要約義務一直沒有表態。有關證券法規明確規定:發起人以外任何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30%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多少個45日過去了,證監會如今還能回避嗎?證監會去年底發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有關規定使鄭百文的恢復上市申請面臨不確定性。根據規定,如果公司年報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公司將需接受證券交易所對公司財務報告盈利的真實性調查核實。審計鄭百文2001年報的注冊會計師不僅對年初數的問題出具了保留意見,實際上意味著其年報基礎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都可能是有問題的,而且事實上其2001年利潤存在著的對關聯交易收益的故意設計和不按會計準則計提壞帳準備的問題,這兩大問題只要任何一個不能確認,就有可能從根本上動搖其所謂扭虧為盈的真實性。由于注冊會計師對此出具了帶解釋性說明的審計報告,上證所也就有關審計意見所涉及的事項對公司進行了質詢,公司股票恢復上市還存在不確定性。
我們注意到,此次鄭百文恢復上市的推薦人是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是鄭百文最大的債權人,也是鄭百文債務重組的當事人、重組方案的主要設計者之一。這樣一個存在重大關聯關系的恢復上市推薦人,能夠有起碼的公信嗎?這也是令人懷疑鄭百文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是否真實的一個重要原因。
鄭百文不僅是造假上市和虛構利潤的黑典型,也是連續巨虧資不抵債該破產而未破產的保殼標兵。由于鄭百文以“默示同意”為名,開創了操縱股東大會剝奪中小城市股東權利的危險的先例,鄭百文是否恢復上市,不是其一家公司的問題。對于證券市場來說,這是關系到退市機制的真正落實的大問題,是防范和化解系統風險的大問題,決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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