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駐華使館公使銜經濟參贊 祖志明(Jim Zumwalt)
這一周,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成百上千個消費者組織將慶祝“世界消費者權益日”。在1962年的這一天,美國總統約翰?肯尼迪發表了富有開創性的講話,倡導“消費者權利法案”。肯尼迪總統在他的講話中確立了4項消費者的基本權利:1、安全的權利;2、知情的權利;3、選擇的權利;4、申訴的權利。今天,《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是世界范圍內保護 消費者權益最為重要的文獻。聯合國的這一文獻涉及到健康和安全問題、對貨物和服務的享用權問題以及補償措施。不論我們討論的是象美國這樣的”消費者社會”或象中國這樣的過渡中的經濟,消費者的支出比任何其他單一因素更能驅動經濟發展。
許多人可能尚未認識到消費者權益與知識產權之間的緊密關系。消費者的安全權意味著消費者應該得到保護,不受有缺陷和危險產品的威脅,免于被欺騙。顯而易見地,如果缺乏有效的市場秩序來保障只有真品才能在市場上銷售的話,這一權利不可能落實。
知情權指的是獲得有關有缺陷和危險產品的信息的渠道。例如,在美國發生的幾個案例中,公司主管人員因隱瞞產品缺陷信息和消費者投訴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你不能肯定地知道某個產品是由哪家公司生產的話,那么知道那家公司生產高質量產品還有什么意義?正因為其具有犯罪性,假冒產品的生產者竭盡全力地想要逃避對他們產品所負的責任。與假冒產品生產者相反,高品質產品生產者將其產品所代表的公司聲譽看作無價資產。
選擇權對市場經濟來說至關重要。有些公司的產品質量比其他公司的要好。消費者選擇其產品,這就是對生產高質產品的獎勵。如果由于標簽錯誤、或由于質量和標準管理不嚴格,而使消費者分辨不清他們所購買的東西,他們就不能作出知情的選擇。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會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因為這打擊了新產品的開發和專利的應用,而專利是新發明傳播給公眾的關鍵渠道。
申訴的權利意味著消費者不只是通過他們的消費習慣在促進經濟增長方面起關鍵作用,他們還能夠并且應該能夠運用這一力量去影響政府及公司的政策和行為。例如,美國的消費者組織已經迫使政府的檢察人員對新的車輛進行安全測試并公布結果、收回某些食品、有缺陷的玩具和有潛在危險的機械。
當你、我或任何其他消費者購買了一種產品時,我們期望著產品的制造者能對安全負責;我們期待著能根據品牌聲譽在不同品牌的同類產品中進行選擇。假冒產品剝奪了我們的這些權利,也扼制了一個社會的發明和創造精神。
編者注:祖志明先生18日晚7點將作客新浪網,談談他眼中的“3-15”,歡迎廣大網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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