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蒙愛軍(貴州民族學院副教授)
一,方案
我的方案是,按實際出資額確定持股比例的原則,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實行同股同權,逐步使國有股、法人股走向全流通。具體分三步走:第一步,按實際實際出 資額對所有股票股權進行重新換算,對深滬兩市的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做一個全面的理順工作,但并不馬上進入流通;第二步(也可以與第一步同時),從新股發行開始,實行新股的全流通,不再給將來留下國有股減持的問題;第三步,根據市場承受能力,逐步分批放開老的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經過很多年的時間,實現全流通。
例如,烽火通信上市前的總資產是4,636億元(按原來規則,其中,國家股為3.0835億股,法人股為0.1365億股,每股1.48元)。股票發行后,公司的新增資產為16.8億元(社會公眾股,共0.88億股,每股21元),公司的總資產增加到了21.436億元。按照實際出資額確定持股比例的原則,國家和法人的持股比例為21.7%,社會公眾股為78.3%。如果以每股21元計算,國有股和法人股有2240萬股,社會公眾股有8000股,總股本為11040股。這樣,2240萬國有股和法人股就可以按市場價格進行流通。
下面是烽火通信現行的股本結構與本方案的股本結構之間的比較:
現行的股本結構
總股本 41000 萬股;
國家股 30835 萬股;
發起法人股 1365萬股;
公眾股 8800萬股;
每股凈資產 5.38元
本方案的股本結構
總股本 11040 萬股
國家股 2173 萬股
發起法人股 67萬股
公眾股 8800萬股
每股凈資產 21元
每股凈資產21元可見,現行的股權結構是非常不合理的。在烽火通信的總資產中,國家和法人的實際資產僅占21.7%,但它的股份卻占到近80%的分額。原來每股的凈資產為1.48元的國家股和法人股,搖身一變就變成了5.38元。而以每股21元資產投入公司的公眾股,卻縮水為5.38元。如此奇特的股權結構,不出問題才是怪事?梢哉f,它是我們證券市場一切問題的根源,必須加以調整。
這一方案的核心是:"按實際出資額占有股份"。明確了這一點,一切問題將迎刃而解,在操作上會異乎尋常的簡單,并可將陣痛減到最小程度。
成立一個股份公司,國家和法人的出資額,是指公司成立之時擁有的實際資產;市場上投資者的出資額,是指在一級市場申購,并作為公司資產而進入公司的經營活動中資金。這兩部分出資額就構成了公司是資產,他們各占的股份應按其在公司總資產的實際份額來確定。從根本上說,股權體現的是一種原始的權利,一種權利份額或比例,不能因為以后的市場波動而否認這種權利。不同時期發行的股票,價格不一樣,但它所代表原始權利份額是確定的;不管經過多少次交易,也不管交易價格如何變化,這種原始權利也是穩定不變的。這完全是小學生的問題,也是天經地義的,然而,在我們的一些經濟學家眼中,卻變得高深莫測,動不動就是市盈率、溢價之類容易使股權變得模糊不清的概念。
應該說明的是,本方案并不是所謂的"縮股方案",而是要恢復股權的本來意義。而且,本方案在實際內容上也是有別于"縮股方案"的,據我所知,許多"縮股方案"往往要根據一定的市盈率和凈資產等確定一個百分比,這與"按實際出資額占有股份"的方案,有本質的差別。
二,本方案可操作性及風險分析
本方案的最大特點是: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很小的風險。
(一),為什么說本方案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呢?由以下幾個特點決定:
1,操作的簡單性,這一方案只承認出資額,即只承認原始權利(這本是天經地義的、公正合理的)、份額和比例,無須考慮如何定價,這就排除了可能出現的主觀因素。與前幾天公布的"國有股減持階段性成果"相比,本方案有著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它不用考慮如何確定凈資產或確定集合竟價基數,這恰恰是容易出問題的地方;也不用考慮如何進行集合竟價和對流通股股東進行補償。(這是一個龐大的、難以操作的系統工程。)因此,本方案避免了這種復雜性。
按照本方案,我們所要做的"重新理順股本結構"工作,也僅僅是一個重新換算的問題,小學生的加減乘除就足夠了。由于每個上市公司上市之時的資產和上市后新增的資產,都是能夠準確計算的,并沒有理不清的千頭萬緒,也不用對1000多家上公司動什么大手術,不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什么不利的影響。完全可以簡單、平穩地實施。
2,步驟的平穩性,本方案分三步走的步驟,能保證其平穩實施,維護市場穩定。當市場低迷的時候,可以考慮先實施第一和第二步;當行情高漲的時候,可以進行第三步,而且實施的快慢和節奏都可以與市場結合。
3,協調性,本方案中新股的發行與舊股是協調一致的,不會造成新的價值扭曲。
有人會提到這樣的問題,由于不斷的配送,這種方案是否也會變得很復雜呢?其實不然,只要把第一步算清楚,歷史資料清楚,配送導致股權的變動是能確定出來的。由于配送不是原始權利,而是隨公司基本面和市場變動派生出來的,其流通股權變動可按市場原則來確定并予以承認,但非流通股的股權變動必須從新計算,即先按實際出資額占有股份原則確定出其實際股數后,再換算出配送后的股權變動。因此,這也不過是一個簡單的計算問題。
(二),風險與負面作用的分析。
確實,任何方案都有其負面的作用,本方案也不例外。我們不否認,本方案實施的最終結果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這將使市場的資金緊張,導致股市下跌;同時,由于股權結構的變動,也會導致股票價格的重新排序,造成股價波動。
但是,本方案可將其負面的作用控制在最小限度。
1,從實施的三步驟看,它的第一步只是一個換算問題,對市場沒有任何沖擊,第二步是新股發行,只是發行方式有變化,如控制好發行節奏,同樣也不會有任何沖擊。如果說對市場負面影響,主要是第三步,即老的非流通股的逐步流通。但本方案并不是要一步到位,它還保留一個可以靈活選擇的余地,或者說具有一個調節機制。是在什么時候把舊有的國有股放到市場上流通?或流通的節奏是快還是慢?或暫時停止?都可以結合市場的承受力來進行。當市場低迷或面臨危機的時候,國有股的流通可以暫緩或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的停止,如此,風險將降到最低點。
2,而且,按本方案的計算出的非流通股的總量,與其他的許多方案(包括"階段性成果")相比,要小得多,其陣痛當然也就小得多。
3,同時還可以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分步驟穩步推進,如:A,采取各種方式鼓勵更多的資金進入股市,使減持與入市的資金達到一種平衡;B,引入做空機制,以降低股票下跌的風險;C,也可借鑒上次國有股減持的經驗,將售出的國有資產轉入社;,再通過一定途徑將社保基金轉入股市,等等。
也會有人擔心,現在就實行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是不是步子太大了?會不會有巨大的風險?確實,風險是有的,但決不象有人想象的那么大。我們并不是把只有1元多的國有股或法人股按20元在證券市場上出售,而是按其應有的價值在市場上流通,只要價格公道,市場是能夠接受的。只要我們措施得當,穩步推進,風險是能化解的。相反,如果不徹底改革,將來的風險會更大。
三,意義
1,徹底性。很多年以前,我們就在高喊股權結構不合理,要進行國有股減持,也試行了一些方案。但問題不僅沒有解決,相反,隨著股市規模的擴大,問題的嚴重性也擴大了很多倍。國有股減持乃至股票的全流通問題,不管拖到什么時候,總是要解決的。早解決比晚解決好,從根本上徹底解決比只抓枝末細節的修修補補好。本方案正是為徹底解決問題而提出的。既不給將來再留下更多的問題,又要逐步解決原有問題。
2,公平合理,真正兼顧各方利益,做到多方共贏。古今中外,任何股份公司都是以各方的實際出資額占有股份,這一點,可以說是天經地義、合情合理。因此,調整和理順股本結構,改變股本結構被曲扭的狀態,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
本方案既能體現了國家和企業的利益,也能體現了數千萬投資者的利益。就國家和企業方面講,國有和法人資產的增值可以通過市場來體現,并可通過市場來變現;國有資產的風險也可以通過在市場上的退出而加以規避。當然,也有人認為,這一方案會降低國家和法人的持股比例,給國家帶來損失,但事實上,按實際出資金額占有股份,體現的只是一種公平性,并沒有給國家帶來任何的損失。(如果真有損失的話,那只能是由于企業經營不善而導致的。)國家和法人持股比例雖然是縮小了,但由于社會公眾股的分散,國有股第一大股東的地位也不會有多大的變動。(其實,我們并不要求所有公司都要保證國家股的絕對控股地位,一股獨大的問題正是我們要著力解決的。)就廣大公眾投資者方面講,它能使投資人的利益得到保護。如前面的例子,國家和法人一方在公司總資產中只占五分之一,卻擁有五分之四的股權,并通過不合理的配送而獲取超額的利益,投資人的利益顯然是被侵害的。只有改變這種股權結構,投資人才能得到應有的權利。
3,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實施這一方案,國家和法人的持股比例將會縮小,一股獨大的局面將有改觀,這將有助于在企業中建立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防止腐敗,使企業的經營和管理發生深刻的變化,使我國證券市場走出"圈錢游戲"的惡性怪圈。同時,也由于股票的全流通,公司的國有和法人股東利益可以直接體現在股票的市場價格上,這將會給企業造成一種壓力,刺激經營管理者努力提高公司的業績,而不是一門心思地去圈錢。
3,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隨著股本結構的變化,凈資產和公司的成長性將成為股票的價值中樞,這有助于培養股民的理性投資。同時,也有助于我國的股市和國際接軌,迎接入世的挑戰。
附:我對剛公布的減持階段性成果的看法
剛公布的減持階段性成果談到:"在考慮國有股減持方案時,應照顧各方面的利益,保護投資者權益,對投資者的損失給予合理的度量和補償。總的精神是,國有股減持與流通應兼顧各方利益,爭取多方共贏,對流通股股東進行合理補償,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維護市場穩定。"總的思想當然是正確的,但在具體的方案上,存在著著許多缺陷,網上已見到許多文章論及。我這里也不準備過多的談論了,只簡單談一點,我認為,"階段性成果"的最大的問題在于:不可操作,有很大的人為因素,容易被人操縱,將導致新的不規范。
"由非流通股股東確定一個底線,而后再由其他全社會投資者公開競價產生。"好象是按市場原則定價,但實際上,在確定底價上就有人為的因素。這也為大資金操縱市場提供了方便,大資金完全可以壟斷公開競價產生的價格,符合自己的意愿,造成新價格的扭曲;同時,在二級市場上,也可以利用資金優勢或者全力打壓股價,使二級市場流通股價與競價出來的價格接軌。(如此,所謂的差價補償就等于一句空話。)或者拉高二級市場股價,從而得到更大的差價補償。而且這一"階段性成果"中模糊概念太多,如競價、差價、補償等等,也為這種操縱提供太多的可能性。今天滬市本地股中國家股比例極高的小盤股國有股不隨大盤爆跌,反而漲幅居前,正表明了這一點。一個科學合理、體現三公原則的規則,就應該避免這種漏洞的出現。
由于二級市場的波動性,將使"對投資者的損失給予合理的度量和補償"難以實現,什么程度的補償才是合理的?同樣有著很大的隨意性,操作起來也異常的復雜。
而且,這以方式也難以和將來的新股全流通發行接軌,造成新的價值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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