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海琴博士
本次公布的《國有股減持方案階段性成果》中,并未提及國有股,幾乎全部以非流通股而代之。然而事實上,非流通股包括:1)國有企業獨家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時形成的國有股;2)作為發起人的國有法人股;和3)也作為發起人的一般法人股,它們的股權具有不同的性質。如果將它們混為一談,由于理論基礎有缺陷,設計的方案也就必然不合理和難以操作。
公告在“補償流通股股東價差損失”一款中,明確提出:為補償流通股股東因非流通股流通所形成的損失,可由非流通股股東低價配售或無償送股給流通股股東。客觀的講,該方法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它嚴重的忽略了這樣一種情況,這種情況就是方案的制定者將全體非流通股股東誤認為是都可以由國家財政部單一指揮的國有股股東。因為方案中明確表示非流通股股東須補償流通股股東的損失。眾所周知,非流通股中包含有國有股和非國有股,非國有股即一般法人股既然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經濟實體,它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沒有義務非要補償給老股東損失;也沒有哪一個部門有權可以強求它必須按國有股減持方案行事。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各非國有法人股東其股權轉讓價格由其自身決定,何時轉讓怎樣轉讓只要遵紀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指責。因此,此方案中這種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使非國有股股東必須補償的原則從邏輯上行不通,在操作上也必定難以執行。因此,本方案不象《成果》結論中總結優點時所言,既適合于流通股,也適合于其他非流通股,應該說,它只適合于國有股。
因此,提醒今后新方案的制定者,國有股持有者和一般法人股股東不是一個概念,是屬于不同性質的法人實體。在解決非流通股的流通問題時,必須分而治之。解決國有股減持,不能將其他非流通股纏繞其間。國家財政部能夠代表國有股持有者作為甲方討論歷史中所形成和約的修訂,但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法代表非流通股中的全部非國有股股東說話,也無權對其指手畫腳,因為它們是一個個絕對獨立的法人實體,在市場經濟中它們的經濟行為由它們自行決定,國家對它們的股權轉讓只能起指導或引導作用,一般法人股股東不會按部就班的先發行再配售再送股。因此說,公告中的這種方法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在邏輯上不通順,在具體操作上難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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