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大商學網《商業評論》主編 李健博士
在2001年6月,國務院正式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國有股減持工作正式啟動。該《辦法》規定,今后凡新股發行股票以及已上市企業增發股票,均需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國有股轉讓價格原則上采取市場定價方式,國有股減持所籌集的資金將全部放入“社會保障基金”。從隨后的幾家公司的新股發行案例來看,其 國有股減持的轉讓價格的所謂“市場價”,一致采取了面向公眾投資者的新股發行價。這種方案遭到了市場的普遍不接受。市場態度在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明白無誤地表現了出來:這些公司的公眾股持有者紛紛不計成本以跳水價格拋售股票。
道理何在?原來的高溢價增發新股的所有募集資金全部進入公司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高溢價部分雖然被國有股稀釋但尚在“鍋里”;現在的高溢價卻是大股東以很低的成本(每股凈資產)從新進入股東那里套現逃跑了——公眾股東支付的高溢價直接進了大股東的腰包。大股東之所以能夠這樣干,僅僅是因為它是國有大股東而已。這只是一個重要的事實。但問題的關鍵和本質尚不在于此。
中國的公眾股之所以能夠以遠高于國有股帳面價值的價格在二級市場上流通,是因為其股票持有者當初支付了遠高于首次發行時原國有股每股凈值的發行價格,獲得了“二級市場交易權”;而國有股之所以能夠以極低的成本,獲得與公眾股東幾乎完全一樣一切權利,即在于它放棄了在二級市場的交易權。當初,國有股東(即政府)向相關的公眾股股東有過正式承諾:自己持有的股票不在二級市場上流通。這是在企業發行和上市之初,國有股東與公眾投資者之間簽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合法契約。這也是國有股東能夠以遠高于自身投入上市公司的每股價值(綜合性資產而非現金)的價格發售公眾股,籌集大量現金,同時自己繼續把持絕對控股地位或相對控股地位的條件和代價。這樣做的結果是:通過募集公眾股,國有股的每股含金量大大提高,公眾股的含金量被相對稀釋。所以,嚴格地說,國有股與公眾股是兩種“權利義務組合”不同的金融商品。
現在,在國有的含金量被公眾股提升之后,國有股東想通過自己所壟斷的政策制定權,不花成本地為國有股恢復(實際上是“添加”)二級市場交易權,要與公眾股同價交易,這實際上是國有股東(即政府)完全違反當初合同的巧取豪奪。
因此,現有的國有股減持方式是政府在公然違約。并且從已有的案例來看,因為政府的公然違約給公眾股股東造成了巨大損失,政府沒有打算做任何賠償。
事實上,國有股東要單純轉讓自己的股份并沒有什么問題,只要轉讓之后仍不違反當初約定:不參與到公眾股市場同價交易。
但是,目前的“國有股減持”卻包含著特殊的內涵:國有股經過“減持”之后就突然搖身一變,變成了與轉讓之前迥然不同的東西,變成了與公眾股同樣具有“二級市場交易權”并且同價交易的新商品。這是為什么國有股能夠以高價減持的直接原因。國有股的這種“減持突變”,雖然能夠讓國有股東自己獲得超額的投資利潤,但這種超額投資回報卻是以國有股東擅自毀約和以直接損害公眾股東的利益為條件和代價的。因為國有股東的國有股減持直接后果就是將自己的“低權商品”與公眾股東的“高權商品”同價交易,這必然會導致高權商品(二級市場流通股票)價格下跌,進而必然導致現在二級市場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受損。所以,從《合同法》原則而言,國有股東如果強行違反當初的合同,強行減持國有股,必須與現有公眾股股東進行市場化協商:作為“肇事者”的國有股東,采取公眾股股東可以普遍接受的方式彌補現有公眾股股東的相應損失。如果有公眾股股東訴諸法律,將國有股東送上法庭,從《合同法》角度而言,法院按理應當判陪。
所以,有人認為國有股減持并沒有什么問題,關鍵是減持價格采取什么樣的市場化方式來確定。這種說法其實是錯誤的。國有股減持問題的關鍵在于:國有股東如何通過市場化方式征得公司公眾股股東的同意(同意你違約),以及如何彌補公司公眾股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至于轉讓價格是否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以怎樣的市場化方式確定,以及選擇誰作為轉讓對象等問題,不過是用來解決前述“關鍵問題”的可供選擇和考慮的技術性手段而已。這是非常清楚明白的事情。對于國有股東而言,這是一個非常棘手、極富挑戰性但必須解決的問題。
國有股東不應再繼續依仗自己擁有國家機器,野蠻地違約,野蠻地損害現有公眾股股東的權益而拒不賠償。政府不能在游戲規則已經事先明確,并且自己已經充當球員(國有股股東)的并參與游戲的情況下,自己想要半途“違規”,又去充當規則制定者通過修改規則,損害其它球員(公眾股股東)的權益,有利于自己。如果自己迫不得已要違規,就應當按規則(即《合同法》)接受相應處罰。現在政府正在大力倡導“誠信原則”。誠信,當自政府開始。
需要明晰的是,在初次發行公眾股就減持國有股的情形中,因為政府是一開始就“邀約”——你同意就來入伙,不同意就拉倒,所以并不存在上述“違約”問題。所有“已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并上市,政府方面必定違約。
事實上,問題并沒有一些人想象中那樣困難。非常簡單,已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股東減持國有股最符合邏輯的“市場化”途徑就是:與公司的公眾股股東進行直接的市場化談判。而不是做行政化的強加。具體的協商方式和交易方式是完全可以找到的。例如,由公司的公眾股股東組成一個統一面對國有股東的臨時報價委員會,以公司股票每股凈資產作為底價,雙方(臨時報價委員會與國有股東)各自獨立地同時往上填報在各個價位希望買賣的國有股數量,然后采取類似交易所早晨集合競價的方式,確定國有股的減持價格和數量。交易時有公證處公證,甚至電視現場直播。總之,聰明的中國人總是可以找到公正合理的市場談判方式,但前提是,作為國有股股東身份的政府必須與公眾股股東“完全平等”地作在談判席前,談判并報價交易。這——才是真正的“市場化原則”。
另外一個被人們普遍忽略的問題是,根據《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股減持所籌集的資金將全部放入“社會保障基金”。從表面上看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制度,然而它卻是一個明白無誤的分配不公平制度。
在中國,占總人口的絕大多數的農村人口自社會主義中國建國以來,一直不在“社會保障基金”的覆蓋范圍之內。農民們從來也沒有享受過城鎮居民們一直享受的社會主義國家的“退休金”。然而中國農民卻在相當長的時期里一直承受著國家有意安排的“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沒有“商品糧”,以及相對糟糕得多的教育和就業機會。如果說社會主義國家幾十年來所積聚的國有資產屬于全體中國公民所有,作為占中國絕大多數的農村人口自然也應當在這些資產變現所得的受享者之列。
然而,現實卻不是這樣。按現在的制度安排,國有資產變現之后得所得的受益者,僅僅是長期以來就一直享受政府有意的制度庇護和制度厚愛的群體——城鎮居民,農民被排斥在外。這應當說是去年出臺的中國國有資產減持制度最大的錯誤和不公平。但是,八九億中國農民沒有幾個人能夠感覺到這種不公平,即使少數幾個人有所覺察也幾乎不會站出來反對這種不公平和不公正——因為長期的經歷使他們有這樣的預期:再怎么反對也沒有用。產生這樣的可憐預期不是農民們的錯誤,而應當是政府的錯誤。在這項制度出臺已經有近半年的時間,這期間廣大精英們討論的問題幾乎都是“這種減持方式會對二級市場的股票價格有怎樣的沖擊”,“國有股減持價格怎樣定才合理”等諸如此類的所謂“熱點問題”。很少有人討論國有股減持變現所得都實際上被哪一群人在分享。即使有少數“精英”意識到這是對八九億農民的再一次“大不公平”,也懶得說,反正對自己也沒有什么好處,同時也沒有多少人對這么“差勁”的話題感興趣。——這一案例無疑為我們提供了最典型和最有力的例證:政府必須要保證社會言論弱勢群體有足夠而有力的代言人,因為這個問題如果政府不管,就沒有人管。沒有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保證來解決這個問題,僅僅仰仗社會少數精英們的良知發現是脆弱和沒有任何保障的,這是政府的“不作為”,同時也是政府的過失。
事實上,國有股變現后所得收入的使用方向,完全可以找到一些更能夠代表全民利益的項目。例如制度相對比較健全的希望工程,面向極端貧困大學生提供低息甚至無息貸款基金,提高全國(尤其是貧困地區)大中小學教師工資,,文物保護基金,環保基金,面向全民的掃盲(包括科技掃盲)基金等等。為什么要偏偏只選擇一個幾乎僅有城鎮人口才能夠享受的“社會保障基金”呢?
在言論自由方面,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社會系統中言論弱勢群體有沒有能力申訴自己的權益,有沒有足夠數量和能力的代言人,如果沒有,這極可能使得“民主”和“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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