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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問題

http://whmsebhyy.com 2002年01月15日 08:33 新浪財經

  作者:羅延楓

  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制度缺陷包括幾個方面,如體制缺陷、機制缺陷、結構缺陷、功能缺陷和規則缺陷(韓志國,2001年),但本文只從中短期內降低股市過高的收益率、引導銀行資金合理流向實體經濟的角度出發,著重討論三個主要方面主要的制度缺陷問題,即新股發行機制、退市機制和做空機制。

  一、建立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機制,降低一級市場的高收益

  應該說,隨著近幾年新股發行頻率的加快,證券市場供給的逐年增加,某種程度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高收益率和新股發行市盈率,但供給的增加并不能改變新股申購零風險的格局,因為上市公司和承銷商可以通過降低發行定價來沖淡這種風險。

  從今年3月始,證監會徹底實現取消額度和指標,正式啟動股票發行核準制。然而,核準制下新股仍采用定價發行,因此一級市場低定價、高市盈率狀況依然存在,無法從根本上改變新股申購“無風險、高收益”的格局,并促使一、二級市場間的利益均衡與良性互動。一級市場仍然沿用定價發行機制,已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整體規劃布局和長遠發展產生舉足輕重的障礙。為此,需要對新股的價格發行與確定機制進行相應調整。總的來說,核準制下新股發行要擺脫傳統審批制下定價模式的窠臼,走一條市場化、國際化、規范化和多元化取向的改革和創新之路,而市場化則是改革發行體制的關鍵所在。

  (一)何為市場化發行機制所謂市場化發行是指新股發行以市場供求關系為基礎來決定發行價格,即所有投資者(法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自然人投資者)均以同等市場主體資格公平參與投標競價,通過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互動過程來尋求真實的市場供需平衡點,并結合證券估價理論或技術確定股票發行價。新股發行市場化的基本目標是要使被投資者認可、合格的企業進入證券市場、保證新股發行價格等于或接近市場認可價格,也即要使投資者的認購與定價行為經過自由、充分的市場判斷來降低因定價錯誤而導致的交易失敗、市場風險(包括價格風險、道德風險等)以及不合理的交易成本(其中包括機會成本等),提高發行效率,最終營造證券發行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氛圍與環境。

  新股發行市場化過程中的核心是新股價格確定問題,按國際通行做法,新股價格的確定一般分兩步:一是股票估值,或稱公司估值。主要目的是確定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而這也是股票發行價格的價值基礎。對上市公司股票進行估值,國外有多種較為成形的理論和模型,如貼現現金流模型、經濟附加值模型、可比公司模型、資產凈值模型等等,無論采用何種估值模型,均須建立在對發行人的深入了解和對行業全面分析的基礎之上;二是發現股票市場價格。股票市場價格的發現是建立在充分的詢價和優化機制的競價基礎上的。詢價定價的方法有多種,包括網上競價、網下競價、第一價格招標定價、第二價格招標競價等等。只有將股票價值發現和價格發現結合起來,最終才能得出合理的市場化的發行價格。

  (二)我國新股市場化發行的初步方案設計

  與國外發達的資本市場相比,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環境、制度供給以及投資理念均有非常大的差距,市場準入方式也剛從特許制過渡到核準制,離發達國家的一般準則制和嚴格準則制還有很大差距。基于這樣一種現狀,過于市場化的舉措或照搬國際通行做法都有可能會導致過激的市場波動,甚至會引發巨大的系統風險,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為此,在現階段我國新股發行定價機制的設計應采取一種過渡辦法,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有選擇地向更為規范的方向演進。為此,在當前核準制下可考慮采取議價法與競價法并行的新股發行方案:

  1、議價法

  議價法是指由股票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議定發行價格時,主要考慮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的高低(通常用平均市盈率等指標來衡量)、市場利率水平、發行公司的未來發展前景、發行公司的風險水平和市場對新股的需求狀況等因素。一般有兩種方式:

  (1)固定價格方式。基本做法是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新股公開發行前商定一個固定價格,然后根據這個價格進行公開發售。在我國臺灣省,新股發行價格是根據影響新股價格的因素進行加權平均得出的。市場上慣用的計算公式為:

  P=A×40%+B×20%+C×20%+D×20%其中:P=新股發行價格

  A=公司每股稅后純收益X類似公司最近3年平均市盈率

  B=公司每股股利X類似公司最近3年平均股利率

  C=最近期每股凈值

  D=預計每股股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在美國,當采用盡力承銷方式(BESTEFFORTSCONTRACT)銷售時,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也采用固定價格方式。發行人和投資銀行在新股發行前商定一個發行價格和最小及最大發行量,股票銷售期開始,投資銀行盡力向投資者推銷股票。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一般為90天)和給定的價格下,股票銷售額低于最低發行量,股票發行將終止,已籌集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

  (2)市場詢價方式。這種定價方式在美國普遍使用。當新股銷售采用包銷(FIRMCOMMITMENT)方式時,一般采用市場詢價方式,這種方式確定新股發行價格一般包括兩個步驟:第一,根據新股的價值(一般用現金流量貼現等方法確定),股票發行時的大盤走勢、流通盤大小、公司所處行業股票的市場表現等因素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區間。第二,主承銷商協同上市公司的管理層進行路演,向投資者介紹和推介該股票,并向投資者發送預訂邀請文件,征集在各個價位上的需求量,通過對反饋回來的投資者的預訂股份單進行統計,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對最初的發行價格進行修正,最后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2、競價法

  競價法是指由各股票承銷商或者投資者以投標方式相互競爭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又有下面三種形式:

  (1)網上競價。指通過證券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按集中競價原則確定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競價發行申報時,主承銷商作為惟一的“賣方”,其賣出數為新股實際發行數,賣出價格為發行公司宣布的發行底價,投資者作為買方,以不低于發行底價的價格進行申報。

  (2)機構投資者(法人)競價。新股發行時,采取對法人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法人投資者競價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一般由主承銷商確定發行底價,法人投資者根據自己的意愿申報申購價格和申購股數,申購結束后,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對法人投資者的有效預約申購數按照申購價格由高到低進行排序,根據事先確定的累計申購數量與申購價格的關系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3)券商競價。在新股發行時,發行人事先通知股票承銷商,說明發行新股的計劃、發行條件和對新股承銷的要求,各股票承銷商根據自己的情況擬定各自的標書,以投標方式相互競爭股票承銷業務,中標標書中的價格就是股票發行價格。

  從核準制下新股定價的原則來衡量,議價法和競價法都試圖使新股的發行價格反映股票本身的價值和市場的供求關系。在用議價法定價時,新股發行價格是在按股票投資價值確定的基礎價格之上進行反復修正后確定的,修正的主要依據是行業平均市盈率或者三至五家相似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以及路演時投資者對新股價格的反饋信息。在一個有效的資本市場上,平均市盈率水平基本上反映了市場對該類股票的需求狀況,而路演推介則是直接面向市場以征集市場需求量,從這個角度看,議價法可以看成是以股票價值為基礎,通過“模擬”市場需求狀況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定價的準確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承銷商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競價法雖然有各種不同的方式,但都是以股票價值作為發行底價,以此為基礎由承銷商或者投資者進行競價,是一種“直接”的市場化定價方式,只是參加定價的市場主體及其范圍存在差異。

  二、建立有序和有效的股市退出機制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表作虛假記載,以及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應強制摘牌。然而,縱觀我國十年股市,眾多虧損績差或有重大財務欺詐行為的上市公司最終通過行政的資產重組或并購方式得以豁免。這種因制度缺陷而導致的退市機制的缺失,其最終后果就是“劣幣驅逐良幣”,使得股票市場一度時期呈現“大虧大漲、小虧小漲、不虧不漲”的局面,績差的PT、ST公司卻成了沒有風險的香餑餑,股票價值與價格被極度扭曲,助長了股市的惡性投機。

  (一)何謂退市機制

  所謂退市,就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摘牌。從各國股市發展的現實來看,退市有自愿退市和強制退市兩種方式。自愿退市是指在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從交易所中退出,或是上市公司發生了重大的并購行為而導致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而不再具備繼續掛牌的條件,或是上市公司不愿繼續履行上市義務而自愿退出證券交易所的行為。強制退市則是由證券交易所根據相關的法律和規則對上市公司進行強制摘牌。而上市分為初次上市和持續上市,一般而言,在上市公司具備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相關條件并取得掛牌資格后,還必須符合持續上市的條件,一旦這些持續上市的條件不具備,上市公司就可能面臨被摘牌的命運。從這個意義上說,退市與上市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也即是說,退市是上市公司不具備持續上市條件的必然結果。

  (二)建立退市機制的必要性

  退市機制的建立能夠從以下五方面來提高市場的整合能力和資源配置效率:其一,退市機制的建立將形成市場的糾錯機制、懲罰機制和淘汰機制,進而形成市場較為完善的初次上市和持續上市相銜接的市場化的上市機制,以提高市場的完善程度和規范程度。其二,退市機制的建立有利于完整地和全面地揭示市場的經營風險、價格風險和經濟景氣風險,從而有利于培育投資者乃至整個社會的風險意識和金融意識,進而形成股票市場上風險與收益相對稱的資產投入體系和風險承受體系。其三,退市機制的建立可以促使投資者特別是大股東提高對上市公司的認知度和責任心,提高其運用股權來獲取利潤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改變大股東特別是國有大股東按行政方式和行政機制來行使股權的思維慣性和行為慣性,通過優化股權結構來促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并通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來提高上市公司的資源整合能力和市場運作效率。其四,退市機制的建立將推動市場化的和社會化的價值發現、價值確定和價值評判體系的形成,通過價值發現機制來完善價格發現機制,再通過價格發現機制來完善資源流動和配置機制。同時,價格信號的真實性和市場化水平的提高還將完善市場的傳導功能,從而有利于提高市場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其五,退市機制所懲罰的不僅是上市公司,而且還包括相關的中介機構及企業的經營者,這不但有利于促使中介機構和企業經營者提高市場意識和信用意識,而且還有利于中介市場和企業家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提高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和企業經營者在雙向選擇中的市場化水平,進而完善上市公司和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機制。

  (三)如何建立有序和有效的退市機制其一,修改、調整和完善相關法律和法規。為使我國股市退出機制真正納入法制化、規范化和市場化的運行軌道,減少退市過程中的人為因素和行政干擾,必須對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進行比較大的調整,解決《公司法》與《證券法》的相互交叉和“越位”問題,在《證券法》中對公司的初次上市和持續上市基準作出原則規定,同時還要調整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充實和完善公司的初次上市基準和持續上市基準,在對總資產、凈資產、公眾持股數量、持股人數、持股市值、盈利水平等數量標準進行明確規定的同時,對公司的治理結構、信息披露、財務制度等非數量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使公司在上市和退市時有一個明確而統一的客觀標準,避免人為因素的過多滲透和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場規則的透明度和市場運行的公平度,減弱股票退市給市場帶來的負面影響和沖擊。

  其二,應著力提高上市公司的內在質量。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場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的內在素質是維持上市公司持續上市能力進而提高證券市場有效性和完整性的關鍵。為此,必須強化企業在上市、經營和退市過程中的競爭機制。一方面,要對股票上市機制進行全面調整,在發揮場外交易市場的競爭機制和價格發現功能的基礎上實行全面的競爭上市,使公司的上市過程成為接受市場洗禮和市場選擇的過程,以通過競爭機制的壓迫,在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的內在質量。另一方面,要改變現行的增量上市方式,實行上市公司股票和其他各類證券的整體上市,促進整個社會的市場評價體系的形成,同時通過股權結構的市場調整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由此建立起強有力的股權約束機制、組織制衡機制和利益激勵機制,進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市場運作能力和資源配置效率。再一方面,要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更具體和更嚴格的規定,并且逐步實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單項市場否決制度。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和經營中弄虛作假,或者向社會公眾披露了虛假或不實信息,一經發現,就應該立即作退市處理。

  其三,還必須建立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由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特殊,多數上市公司存在著“一股獨大”問題。在公司的經營決策上,大股東或控股股東“一手遮天”,中小投資者在公司經營和決策上處于弱勢地位,大股東的控股行為和“轉軌不轉制”的運作方式往往是上市公司經營不善或投資失誤的主因,再加上許多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串通一氣,制造虛假財務數據欺騙投資者,使大多數投資者不但要承擔市場的價格風險,而且還要額外承擔企業不當經營風險和財務不實風險,從而造成市場上風險與收益的嚴重不對稱。在這種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和信息不對稱的體制背景下,上市公司遭退市處理的風險完全由投資者特別是二級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來承擔,是顯失公平的。為此,必須加快建立我國股票市場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以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是因公司大股東或大股東任命的職業經理的過錯而導致公司退市并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大股東就有義務向中小股東進行賠償;如果是因財務虛假而導致公司退市并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相關中介機構和中介人,與公司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財務人員都有義務向中小股東進行賠償;如果是因董事會決策失誤而導致公司退市并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參加決議的董事會成員也有義務向中小股東進行賠償。為了強化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約束,還可以考慮在民事賠償中引入無限和連帶責任,由此就可以通過嚴格和嚴密的法律制度對市場各方形成有效的制約,促使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進行規范運作和持續經營,進而使我國的股票市場逐步發展成為符合市場化原則和國際慣例的有效率的市場。

  三、適時推出股指期貨,建立股市做空機制

  (一)建立股市做空機制的意義

  由于我國股市做空機制的缺失,致使股市呈現“單邊市”特征,即投資者買漲不買跌,在牛市中的買漲行為導致牛市更牛,股市泡沫顯現;而在熊市中,由于不能賣空,導致投資者的恐慌性拋售,使熊市更熊,股市陷入蕭條。建立做空機制的最直接意義就在于通過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的相反操作,來規避股票市場的系統與非系統性風險,起到套期保值的作用;同時,設立做空機制,有利于發現股票價格,使股票的價值與價格不至于過度背離,并減少過度投機行為,也有利于降低資產膨脹與縮水的速度與幅度,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尤其是隨著《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正式出臺和華安創新基金與南方穩健基金的相繼面世,開放式基金的巨額“可贖回性”和證券市場的波動性使之面臨很大的市場風險,一旦股票市場出現劇烈波動,開放式基金就可能因凈值大幅下降而面臨被“擠兌”的風險。于是,當前設立一種行之有效的套期保值手段,一種賣空機制,是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既迫切又頗具現實意義的事。

  建立做空機制的另一個意義在于使信息更為充分和對稱,從而將有利于優化市場運作機制。在上市公司作假、欺詐行為較為普遍的我國股市,假設存在股票期貨或股指期貨等做空工具,將會有大量的投資者賣出業績虛假和績劣上市公司的股票期貨或股指期貨,而這反過來將使該類上市公司的劣跡充分暴露,使市場信息更為對稱。從此意義上說,做空機制的設立,將意味著中國股市莊家時代的徹底結束。

  (二)建立做空機制的金融工具選擇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的經驗,股票市場設立做空機制,可以有多種金融工具的選擇。理論界與實務界曾提出過設立國債期貨、外匯期貨與股指期貨的政策建議。

  1、國債期貨與外匯期貨。國債期貨本質上是一種利率期貨,因此利率市場化是推出國債期貨的基本條件。因為期貨的一個主要功能就是發現價格,而國債期貨的價格就是利率,在利率尚未市場化的前提下,就無需發現價格。同理,人民幣未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外匯期貨也就不具備基本前提。

  2、股指期貨。股指期貨是當前理論界與實務界最為推崇的金融產品。從技術準備方面看,利用目前商品期貨市場的硬件和管理機制、管理規則、交易流程,推出股指期貨基本上是可行的。而且,據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透露,將于2001年底推出全國性統一指數,股指期貨的現貨基礎也將具備。但目前最大的顧慮是能否有效地規范交易行為,保證市場正常有序,避免出現如“327”國債期貨那樣重大的違規風險。應該說,我國期貨市場幾年發展所積累的期貨交易與風險管理經驗,為推出股指期貨提供了制度、技術、人才、經驗方面的支持,大大節約了開設股指期貨的組織成本與學習成本,另外,我國證券市場長足發展的市場預期,也為股指期貨的開展在投資主體規模、套期保值需求及市場環境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現貨市場基礎。

  (三)股票價格指數期貨簡介

  1、定義及功能

  自1982年2月美國堪薩斯市期貨交易所推出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合約后,股價指數期貨已成為全球金融市場一個重要的金融期貨交易品種。期貨交易就是交易雙方通過買賣期貨合約并根據合約規定的條款,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數量和質量的標的物的交易合約。期貨交易的最終目的往往不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規避現貨價格風險。股價指數期貨就是以貨幣化的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股價指數期貨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它對股票現貨投資進行套期保值,規避系統風險。投資者(相對投機者而言)投資股票的目的在于通過所投資的股票價格隨上市公司的實質性成長而上升,獲得長期的資本利得,同時通過上市公司的歷年分配,賺取投資收益。他們希望避免因股票市場的波動,特別是突發事件引起的劇烈波動而導致的損失。如果沒有一個賣空機制,一旦股市出現劇烈波動,就有可能發生投資者紛紛拋售股票的連鎖反應,從而推波助瀾,進一步加劇股價的下跌。而股價指數期貨交易正是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能夠規避市場系統風險的機制,其原理是根據股價指數和股票價格變動的同方向趨勢,在股票的現貨市場和股價指數的期貨市場上作相反的操作來抵消股價變動的風險。這樣,在市場可能出現波動的時候,投資者可以在不賣出股票本身的情況下對其投資進行保值,從而起到穩定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作用。另外,股價指數期貨還具有其它一些功能,如股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投資者無須投入大量的資金就可以參與市場的投資,杠桿率一般在10至40倍,其交易成本通常比股票交易小得多。

  2、交易風險股價指數期貨作為一個金融投資品種,必然會形成一個專門從事股指期貨的投機群體,使之脫離了套期保值的初衷,風險隨之出現,而交易的高杠桿率更使風險成倍放大,從這一層面上講,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要比股票現貨市場的風險大得多,主要包括:1、高杠桿率風險。由于股指期貨交易實行的保證金制度,使可能的虧損額放大了幾十倍。2、市場風險。因價格或價值變動而導致虧損的可能性。3、操作風險。由于交易者內部管理不完善或交易程序不健全,交易員欺詐或錯誤預測行情、操作系統發生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

  (四)推出股指期貨的政策措施基于上述分析,結合我國股市實際,當前推出股指期貨可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其一,盡快編制全國統一指數和設計股指期貨合約。

  股指期貨的基石是股票價格指數。深滬兩市現有4種股價指數,這些股價指數編制年份已久,且編制欠科學、合理,不能完全反映市場股票價格的波動水平,也不能夠用作未來股指期貨的現貨基礎。目前,滬深交易所正在加緊編制全國統一指數,統一指數應以全國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為樣本,能基本真實、全面地反映已掛牌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價波動情況。同時,科學合理地設計股指期貨合約。按照風險控制和流動性第一的原則規定合約的交易單位、漲跌停板、頭寸限制、結算價、保證金等基本要素。

  其二,建立完善的股指期貨監管體系。

  如前所述,股指期貨在為股市提供避險工具的同時,給市場帶來了新的風險。因此,順利推出股指期貨的同時,配備完善的風險監管和控制措施,以使預防和化解隨時可能出現的問題及隱患。根據海外股指期貨監管的經驗,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為保證股指期貨交易安全運作,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可根據股指期貨的特征對《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定《股指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則》。從長遠考慮應盡快制定《期貨法》,使股指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

  2、建立嚴密的風險管理制度。在賬戶管理方面,必須要求會員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以加強風險控制;在結算制度方面,采用保證金與每日無風險結算制度,投資者必須在交易前繳納足夠保證金,在收盤后對股指期貨交易盈虧進行結算與一次性資金劃撥。同時建立市場準入、每日無負債結算、大戶持倉報告、市場稽查、強行平倉、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管理制度,并采用先進的風險實時監控技術,以防范與控制股指期貨市場風險。

  3、建立完善的跨市場聯合監管體系。在中國加入WTO后,利率、匯率將逐步走向自由化,由于股市、期市和匯市間的聯動效應,單個市場風險可能會蔓延至整個金融市場,引發國家風險,因此有必要打破市場間的壁壘,建立起跨市場的監管體系,具體方案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其三,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隊伍,擴大股指期貨的需求隊伍。

  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上,機構投資者是市場的主要角色。但在我國,目前投資者絕大多數是散戶,機構投資者只有幾十萬戶。與散戶不同,機構投資的特點是資金規模大、信息充分、專業理財水平高、著眼于長期穩定的回報。機構投資者往往是股指期貨的最大需求者,他們需要利用股指期貨為其股票投資組合進行套期保值,同時也可以發揮自身專業特長利用股指期貨進行適度投機,從而保證股指期貨合約的供需兩旺,避免當初深圳股票指數期貨因交投稀疏而夭折的情況。

  其四,加強證券經營機構內控體系建設,規范機構投資者行為。

  期貨市場具有杠桿風險放大功能,巴林銀行、萬國證券的倒閉就是前車之鑒。防范和化解股指期貨引致的風險,除了管理層加強監管力度外,主要還在于證券經營機構強化其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規范其投資行為。雖然近年來管理層也出臺過旨在健全券商的內控機制和完善內控制度的政策意見,但是,大部分券商機構的內控體系建設只停留于建章立制的表面,缺乏實質性的風險監控手段,使內控體系建設有形無實。因此,如何提高我國券商對股票、期貨投資的事先風險監控能力,仍是亟待研究解決的課題。

  其五,開展投資者教育,營造適合股指期貨生存的投資者環境。

  截至2000年年底,我國投資者開戶數為5801萬戶,其中97%為中小散戶,其特點是風險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具有較強投機和賭博心態、且金融知識貧乏。如何幫助他們樹立投資理念、強化風險意識、掌握股指期貨的投資常識和技巧、普及金融衍生工具知識,是事關未來股指期貨生存環境的關鍵。管理層應在股指期貨推出之前,借鑒海外證券市場經驗,有計劃、有步驟地全面開展投資者教育。首先,應建立一個以證監會、證交所、期交所、證券業協會以及證券機構為主要框架的多層次、全方位的投資者教育組織體系;其次,可通過熱線電話、出版物和媒體、專業網站、各種講座和研討會、股民學校、風險教育與提示、法律援助中心等,開展多種形式投資者教育活動,提高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散戶對有關股指期貨常識、操作技巧等方面的認知和熟悉程度,為股指期貨營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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