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社會公眾從腰包里掏出真金白銀讓它們花,公司的一舉一動都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公眾應該有知情權。基于這種認識,上市公司應該搭“玻璃屋”,提高透明度,讓人看得一清二楚,不能搞“朦朧運作”
關于“玻璃屋”的概念,大約始于上世紀20年代的華爾街股票市場。那時候,一些大財團、大企業蔑視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美國一些傳媒為了幫普通的投資人說話,興 起了著名的“扒糞運動”。大眾傳媒對它們種種見不得人的勾當窮追猛打,進行了長時期深入、廣泛的揭露,大資本的政治代言人憤憤地稱那些傳媒為“糞扒子”。然而,公眾喜歡這樣的“糞扒子”。這促使華爾街證券監管部門推出了規范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陽光法案”。從那時起,上市公司必須像“玻璃屋”里的寵物一樣,讓公眾投資者一目了然。透明、公開也逐漸成為上市公司的行為規則。
遺憾的是,我們的不少上市公司似乎對透明、公開心懷恐懼。而監管部門對它們似乎也頗具同情心,為它們搞“朦朧運作”提供了條件。最近發生的兩件事,讓人感慨頗深。
一件是2001年以來,上證所已對29家上市公司出具了30份內部通報批評函。受批評公司的數量大大超過以往年度。但究竟批評了誰,投資者蒙在鼓里。
據說,相關公司對各類重大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不夠是被內部通報批評的首要原因。這些重大信息不僅包括公司日常運作中簽署的各類重大協議,如擔保、委托理財、關聯購銷、資金拆借等,而且還包括在日常運作中的各類突發性重大信息,如重大投資損失、重大訴訟、逾期擔保,以及業績可能出現預警或預虧等。一些公司雖有信息披露,但做法很不規范。例如,有的未經審核,擅自發布公告;有的在股權轉讓或重組期間,以新聞報道的方式代替正式公告;有的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及時刊登中介機構報告;有的董事會秘書擅離崗位,使監管部門與公司的聯絡發生中斷;還有的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公告義務,未經正常申請程序,屢次推遲定期報告披露日期;更有的隨意編制定期報告,內容屢次打“補丁”,市場影響惡劣。
一方面,上證所表示,公司不能及時向市場披露重大信息,造成公司運作的透明度下降,不利于投資者正確判斷公司的投資價值,侵害股東的知情權;另一方面,這些在信息披露方面屢屢違規的上市公司到底是哪些,卻來了個內部掌握,讓投資者云里霧里。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共同問題,投資者其實早就心中有數,但他們最關心的是自己投資的這家公司是否也存在這樣的問題,而恰恰在這一點上交易所結投資者打了埋伏。交易所顯然是把屁股坐在違規上市公司的一邊,保住了它們的面子。至于這樣做有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則沒有考慮。這讓人很難理解。
另一件是國家審計署2001年組織對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全年完成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了檢查,共抽查了這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32份審計報告,并對21份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進行了審計調查,檢查發現有14家會計事務所出具了23份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造成財務會計信息虛假,涉及41名注冊會計師。同樣,對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也沒有披露。
會計師事務所對已經查明的上市公司財務會計信息虛假問題隱瞞未披露固然可恨,但更可恨的是造假的上市公司,它們的行為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更應該把它們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如A公司1997年至2000年連續利用向外商轉讓土地及其關聯交易資產轉讓等手段,編造虛假銷售收入4.8億元;編造虛假銀行存款2億元;采取違規手段進行6.11億元的不真實不規范的資產重組;B公司為7家單位墊付2840萬股配股款1.42億元,為大股東墊付股權轉讓款1.45億元,隱瞞對外擔保損失9410萬元,虛增利潤6700萬元等;C公司向銀行貸款后轉由關聯公司使用,全年累計達12.13億元;D公司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披露不實9458.44萬元、關聯方交易3826萬元、為其他公司貼現銀行承兌匯票2190萬元;E公司采取簽訂虛假合同、虛掛往來的手段,將7561.99萬元轉入股市,炒作本公司股票并全部損失。一句話,上市公司存在的這些問題只能用觸目驚心來概括,誰投資這類公司誰就要倒霉。從審計報告看,這些公司存在的問題均已結案,并非處于調查取證階段,為什么不能把它們的真實身份告訴投資者,還要替它們隱姓埋名,為它們打埋伏?
確實,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嚴重失實和有重大疏漏的審計報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但上述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審計署既然已經將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關注冊會計師,以及信息披露嚴重不實的上市公司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它們的“大名”就應該盡早公布于眾。要不然,會造成什么后果呢?要么會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普遍持懷疑態度,因為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現象大量存在而他們又不知道具體的違法違規者,無法通過對號入座來規避風險;要么,只要入市投資就有踏響“地雷”的可能。相信這不是監管部門的初衷。上市公司不是一個黨派,用不著先黨內后黨外地向投資者傳遞信息;上市公司也不是一級領導,用不著先上級后下級地向投資者傳達精神。投資者是“老板”,上市公司是替投資者“打工”的,應該把上市公司置于投資者的監督之下,這樣才能激濁揚清,還投資者以“公平、公開、公正”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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