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公司字[2001]69號
目前,上市公司中期報告披露工作已經開始,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擬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報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最近3年審計意見均為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其申請材料提交發審委審議的時間不受中報披露時間的影響,但應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二、最近3年審計意見存在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若發行申請于6月30日前提出但發行時間在6月30日以后,按如下情況處理:
(一)申請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發審委審議通過的,應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并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二)最近3年審計意見存在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或申請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發審委審議但未獲通過的,應在申請材料提交發審委審議前提供已公告并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最近3年審計意見存在非標準無保留意見且發行申請于6月30日后提出的,應在申請材料提交發審委審議前提供已公告并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未滿3年及重大重組后距本次發行不滿1個會計年度的,應參照本通知第二、三條的規定執行。
五、申請材料在中期報告法定披露期限后提交發審委審議的,均應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可以在必要時要求發行人提供相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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