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震
近日開元集團董事長李勇會就6月6日起訴中國證監會之事再一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起訴。
2001年6月6日,李勇會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國證監會“行政不作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國證監會對石家莊國大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違法收購石家莊國際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予以查處,責令其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相應的罰款。7日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訴訟既沒有立案又沒有做出裁定。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李勇會于6月15日繼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至今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然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因此,李勇會不得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
其實在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沒有被答復的情況下,李勇會曾經表示要在7月13日北京申奧以后再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而在7月4日中午,記者接到了李勇會的電話,“情況已經不允許我們再等下去了,在這一段時間里,我奔波于石家莊、北京兩地,只是想要討一個說法來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卻沒想到國大的違規行為沒有被查處,反而我們在國大董事會的應有權利也得不到體現。”
這一次開元還準備就國大三屆三次董事會非法召開一事,再次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請求判令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國際大廈違反法定程序,非法召開三屆三次董事會的事項予以查處,確定國際大廈三屆三次董事會決議公告無效,并對其處以相應處罰。
開元狀告中國證監會實屬無奈之選擇。對于大、中、小股東的權益誰更應該得到保護,這個問題已經無需爭論。中小股東由于持有股份較少而分散,雖然絕對量可能達到控股地位,卻往往易被大股東“欺負”和侵害。因而,世界股市的監管者把監管大股東(含機構投資者)作為第一職責。國外的監管者包括監管機構、新聞單位、投資機構和投資個人,監管力量可謂無所不在,一旦被監管者“犯規”,便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處罰也非常嚴,因而常使違規者無所遁形,變得“有賊心無賊膽”。在此情形下,中小股東自然不必擔心“踩地雷”,安心了許多。
相比之下,我國的監管力量顯然太單薄也太單一,而監管對象卻太復雜。什么A股、B股、H股、法人股、國家股、流通股、證券公司、投資基金林林總總,記都記不過來。中國證監會是中國證券市場的惟一監督管理機構,可謂中國證券市場的“中流砥柱”,但又要管發行,又要管監管,還得應付各種形式的“公關活動”,仿佛“一巴掌要按住一百只跳蚤”,真是談何容易!更何況證監會不過是中國政府序列中的一個職能部門,雖然在中央,雖然算部級,但是他管不了地方行政,管不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背后的有形之手,更管不了地方上的公檢法。
李勇會還能告多久?如果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仍不立案,他還能向什么地方告?在這一次無休止的拉鋸戰中開元已經損失得太多,并且好像已經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但他還在堅持。然而僅僅有這些還不夠,在對監管部門指望不上后,投資者想到了法律,但是,在第一次、第二次起訴未有結果的情況下,再繼續起訴會有什么不同嗎?但愿李勇會的執著會有結果。
【背景】國際大廈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公告經過
石家莊國際大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大股份,證券代碼0600),是1996年5月24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從國大股份2000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00年2月31日,開元地產合法持有國大股份28852992股股票,占國大股份總股本的18.77%。至今開元地產所持股數及持股比例仍未發生變化。
2001年4月27日,石家莊國際大廈召開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開元地產派駐石家莊國際大廈的董事陳雷、李瑞其、耿君彩及開元地產派駐石家莊國際大廈監事李明霞參加了會議。下午17時15分會議結束前,董事長呂毅華口頭通知與會董事,散會后到國際大廈辦公樓學習證監會石家莊特派文件。會議結束后,陳雷、李瑞其、耿君彩及李明霞與董事會秘書就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進行了協商。在17時40分,陳雷等4人與董事會秘書一起回國際大廈辦公樓8樓,準備參加學習,但是發現國際大廈惟一通向8樓的電梯被鎖住,不能啟用。經與國際大廈辦公室多次聯系,一直等到18時45分左右電梯才開通。在陳雷等人上樓后,董事長呂毅華對陳雷等人講因陳雷等人未到會,董事會已經形成了決議。陳雷等人要求查閱董事會記錄、決議內容及簽署意見,呂毅華卻告知其有意見可以寫在紙上,董事會記錄和決議不能看。直到晚上20時30分陳雷等4人也未能看到董事會記錄及決議。整個過程有董事會秘書韓金平、辦公室主任賀全勝作證。此后石家莊國際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發布了《石家莊國際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公告》。
開元認為,國際大廈此次召開的董事會議的程序嚴重違反了《公司法》第五章關于董事會的規定,因此國際大廈在2001年4月27日召開的董事會為非法召開的董事會,由此做出的《石家莊國際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公告》亦是非法公告,國際大廈這種非法召開董事會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陳雷、李瑞其、耿君彩的董事權利及開元地產的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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