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基金應計入成本費用;不能用法定公益金彌補累計虧損;累計虧損沒全數補齊,不能派發股利或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本報北京電(記者 劉倩)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 答第2號——中高層管理人員激勵基金的提取》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3號——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程序及信息披露》,明確規范上市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激勵基金的提取辦法,以及彌補累計虧損的相關原則。
第2號通知指出,財政部日前明確,公司獎勵中高層管理人員的支出,應當計入成本費用,不能作為利潤分配處理。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發生以上行為,應當進行公開披露,內容包括有關決策程序、實際決策情況以及激勵基金的發放情況,還要在財務報表附注相關部分對會計處理情況作出說明。
第3號通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關的信息披露作了一些細化補充規定。首先,上市公司當年彌補累計虧損,應按照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的順序依次彌補,不能用法定公益金彌補累計虧損;如果這樣還不足以彌補累計虧損,可通過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及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部分加以彌補。其次,上市公司用資本公積彌補累計虧損的,必須嚴格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程序,進行信息披露。通知特別強調,公司累計虧損未經全額彌補之前,不得向股東派發股利或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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