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14日電 (記者 劉倩)針對近日發布的《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今天中國證監會發言人發表談話說,這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審核體制中引入市場監督評價機制的新舉措,目的在于通過制度性創新推動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投資機構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樹立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的經營理念,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凈化市場環境。
發言人說,證券監管部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當嘗試建立按照市場規律規范化的評價機制,改變過去從特定范圍內選定特許資格申請人的非市場化模式,使各類證券投資機構在獲得特許資格之前,就置于各方的監督之下。基于上述理念,《通知》中規定,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提前一年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并參照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1〗29號)嚴格規范其證券投資活動;期間證券監管部門將通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結合日常監管分析評價其市場運作行為,若出現有違自律承諾的行為,其有關申請將不被受理。在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規范的背景下,這一規定將有利于鼓勵“好人舉手”,落實監管與自律互動、查處與疏導并舉的方針;證券監管部門既要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規違法證券交易行為,又要結合市場準入制度的改革,鼓勵各種證券投資機構強化自律機制。
發言人稱,與以往的審核要求相比,《通知》在規定申請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具體操作環節上還有兩點新變化:一是擴大了發起人的范圍;二是放寬了公司組織形式方面的規定。關于發起人范圍,發言人介紹說,1998年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并未限制金融證券機構以外的法人參與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而目前已開業的14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數十名股東中,幾乎都是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這種狀況是由以往特定的市場環境所決定的。現在,根據各方面條件的變化,應當放開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范圍,以促進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戰略的實施。因此《通知》中重申,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機構均可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對于擬申請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其他發起人的機構,應當由主要發起人即證券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在充分考慮法律風險和商業風險的前提下自行確定。關于公司組織形式,發言人稱,目前已設立的14家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此未有強制性規定。因此《通知》中說明,還允許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目的是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創造新的平臺。
據發言人介紹,今年初,為進一步規范基金運作,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關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選制度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1]1號),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證監會還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吸引海外人才、派員到境外培訓、邀請境外專家到公司現場指導等形式,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活動,在規范公司治理結構、修訂公司內部自律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完善內部紀律處理程序等方面,結合開放式基金試點準備工作和其他基金創新形式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此次,《通知》將這些要求在適用范圍上拓展到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在進度安排上提前到有關申請被核準之前。發言人指出,《通知》對涉及申請人、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若干操作事項的原則要求,還將在監管實踐中逐步細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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