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14日電 (記者 劉倩)日前中國證監會正式對外發布了《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同時公布了今年早些時候下發的《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通知發出了一個最明顯的信號是,今后不僅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范的機構也可以作為發起人參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從而為其他機構如保險公司、各類投資公司等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打開了大門。
新下發的《通知》還放寬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組織形式,今后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同時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如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應當以發起方式設立。該《通知》還對基金管理公司審核體制進行改革,要求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提交自律承諾書,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該舉將有力推進基金管理公司申請過程的規范化。
另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證監會正在研究如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合格的機構認購人”(即QIB: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 )制度,將“好人舉手”制度拓延到股票發行認購活動之中。其基本要點是改進現有股票發行認購活動中面向機構發行的操作制度和戰略投資人制度,以自愿承諾規范證券發行認購行為和證券交易行為為前提,結合相關監管措施的深化,逐步實行機構認購股票資格備案制度。
《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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