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若明若暗的話題。說它“明”,是因為在社交場上、研討會中乃至在媒體報道里都有一些涉及;說它“暗”,是因為這個話題又很難挑明了說,而且很少有人會說得清楚。這個話題,就是關于地下私募基金的現狀及其出路的問題。
到底握有多少資金
什么是“地下私募基金”,現在并沒有標準的概念。一般認為,所謂“地下私募基金”,是指未公開的、由一些專業機構或個人掌握的用于證券投資或其它投資的資金的集合體。
對地下私募資金到底掌握了多少資金,流傳坊間或見諸文字的有多種“版本”。一家研究機構提供的材料稱: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地下私募基金所掌握的資金規模約達5000億元,僅在上海一地,就有約1500億元的規模。
這部分龐大的資金,來源相當復雜。據業內人士分析,其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國有企業自有或其它來途的資金;二是股份公司、私營或民營企業的流動資金;三是個人“大戶”的各類資金。
這些業內人士進一步指出,從資金的構成來看,目前地下私募基金的來源主要為境內資金,但不排除有境外資金流入的可能。
誰在“管”著這些基金
目前,在我國到底有多少機構或個人在“管”著地下私募基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恐怕比上天攬月還難點。據一位此道中人透露的信息:僅上海一地,投資管理公司就超過了1000家。
那么,“管”著擁有資金量大小不一的地下私募基金的,又是一些什么“角色”呢?就目前的資料來看,主要有五大類:
一是證券公司。我國證券公司從建立之初由經紀業務開始,隨著市場發展,逐漸進入到資產管理、新股認購、投資咨詢等領域。據介紹,目前大部分證券公司都在或多或少地從事非公募資產委托管理業務。有的證券公司還專門成立了資產管理公司,為機構和個人“大戶”開設理財業務。二是信托投資公司。從已有的法規環境看,信托投資公司從事資產委托管理應該并無大礙,因而其“管”著的類似私募基金的資產相對更多一些。三是投資咨詢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占有了“市場熟,人頭熟”的有利條件,雖然其中大多數人員較少、實力不強,但仍有不少公司以各種形式開展了“代客理財”業務。四是資產管理類公司。這類公司名目繁多,規模不等,有一些是由投資咨詢公司分離出來組建而成的。五是個人管理者。這部分人員大多具有證券從業背景,依靠自己的客戶資源和專業技能,從事資產委托管理業務。
期待“翻牌”各有打算
各類機構或個人從事地下私募基金性質的資產委托管理業務的最初動機,肯定與市場需求和盈利機會有關。但是,在市場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的現實面前,在關于設立私募基金呼聲日益高漲的推動之下,從事此項業務的機構和個人中出現了等待“翻牌”———即成為合法合規的私募基金的傾向。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傾向呢?業內人士分析認為,主要有這么幾個原因:
一是從長遠發展著眼。目前各類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資產委托管理,大多處于“地下”狀態,政策法規界限成為業務運作一大障礙,由此帶來的生存風險很難預測。如果能夠成為合規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接受嚴格監管的同時,其業務拓展和機構發展便可名正言順,政策因素所帶來的生存風險基本可以避免。
二是力圖爭取更大市場份額。目前地下私募基金所“管”著的資金,大多來自于“管理人”本身的“關系戶”(業務關系或熟人關系),從本質上來說,它的來源是有限的。但是,成為一家正規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后,吸引客戶之事便可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張揚著去做,客戶對此的信任度和給予的協助也會更多一些。
三是減少個人風險。一位因擔心個人風險而退出“江湖”的地下私募基金操盤手所說的一番話頗具代表性。他說,“如果哪一天國家清理這些基金,我所有的收益將會成為一張廢紙,所以我選擇了急流勇退。”但是,“如果哪一天私募基金合法了,我就會重新出山的。”
為了等待“翻牌”或者說為了能夠“翻牌”,一些地下私募資金的管理人正采取不少對策。如,有的投資咨詢公司將資產委托管理從公司業務中完全剝離出來,另外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有的則高薪聘用專業人才,包括從華爾街請來基金經理,力求做好人才儲備。而時常出現的各類相關討論會,可以說是在理論層面上,為地下私募基金的“翻牌”作出了探討。
真有“翻牌”可能嗎?
地下私募基金能否“翻牌”和怎樣“翻牌”,取決于政策和法規的要求,而最大的前提,是對地下私募基金的現狀如何看待和如何界定。
據介紹,目前理論界與一些相關部門對地下的私募基金還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不承認有私募基金的存在;第二種觀點是承認現狀,但認為此類地下私募基金不屬于證券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管轄范圍,其行為可以由相關的民事法律來加以規范;第三種觀點則是承認地下私募基金的存在,但要加以監管規范,可以通過相關的立法(如投資基金法),給它一定的空間,讓它公開化、合法化,從“地下”走向“地上”。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各方認識趨于統一,在相關立法中對私募基金給出法律規范,是不是就意味著現有的地下私募基金都能夠“翻牌”呢?答案是否定的。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以及目前國內理論界和相關部門的討論情況來看,除了其它一些必備條件之外,僅就私募基金的設立而言,至少會有三個“要件”需要考慮。
其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認定。這實際上是一個“市場準入”的問題。討論中的觀點有“寬”、“嚴”兩種:“寬”者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等;“嚴”者認為應該加以適當的限制,比如僅限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等。
其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本金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資本金的多少,與其抗風險能力的強弱有一定關系。因此,有研究人員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本金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相當于達到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而且,管理人資本金總額應該與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規模有一定的對應關系,比如,管理人受托管理的基金總量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等。
其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素質認定。這是對從業人員個人也是對管理人(公司)整體從業素質的一個要求。它應該包括職業操守、業務技能以及從業背景等。
就以上三個方面的“要件”來分析,即便開了私募基金“口子”,現有地下私募基金中看來有不少連“門檻”都邁不進去。
地下私募基金如果能夠從良好的愿望和動機出發去等待“翻牌”,這未嘗不是一件有意義的事情。但是,一些市場人士卻另有一番告誡:倘若自以為有“翻牌”可能,因而匆匆“上馬”,像擠末班車似的擠進地下私募基金隊列中的話,那樣做到頭來卻未必會得到“正果”。
市場的發展,需要我們去不斷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前進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正視并且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去解決地下私募基金的問題,也應該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中的一份子。相信有關方面能夠出好這張“牌”,并且能夠打贏這局“牌”。(記者 曲日)
點擊此處發送手機短信將此條新聞推薦給朋友 訂手機短信頂級新聞重大時事世界焦點早知道 訂手機短信接收滬深股票實時行情股價預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