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段春華)記者日前從有關方面獲悉,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相關法規的制定工作已經取得較大進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稿目前正待國務院法制辦批準通過。
據了解,該管理辦法和即將審議通過的《投資基金法》相配套,將對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管理、托管、投資運作與監管、終止、清算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據專業人士透露,產業投資基金是對未上市企業直接提供資本支持,并從事資本經營與監督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公司,根據“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主要投資于國內產業項目的投資基金。
按規定,產業投資基金只能向確定的投資者募集,按照封閉式設立,在存續期間基金份額不得贖回,只能轉讓。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產業投資基金可分為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重組投資基金和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等幾類。
據介紹,早在1993年前,我國境內就成立了許多基金,但通常都是產業投資與證券投資混合型,且大部分都是進行柜臺交易的地方性信托基金,基金規模普遍較小。1994年開始,國家對前期產生的證券和產業混合基金進行清理、整頓、規范,把證券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分開管理。目前的產業投資基金多是在境外和外資合作成立的,據不完全統計,這樣的產業投資基金有20多家,籌資規模約40億美元,其中50%以上的基金已分別在香港、倫敦、紐約等證券交易所上市。
有關專家分析認為,我國產業資本非常短缺,但社會資金有相當大一部分處于閑置狀態,甚至衍生為短期套利的社會游資,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則有利于促進產業升級和產業結構合理化,克服資本體外循環的無序和低效率,促進社會儲蓄向投資轉變,實現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有效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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