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投資基金法》起草委員會工作組副組長曹鳳岐[微博]教授向外界透露了最近修改的《投資基金法(草案)》(第六稿)中對所做的一些規定。
1.草案有一章題目是“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實際上是對創業投資基金所作的專門規定。將創業投資基金定為特定基金是指創業投資基金應當采取向特定對象募集,而不是向公眾募集的形式,也就是采取私募的形式。因為創業投資基金是高風險基金,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廣大投資者權益,參與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應當具備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
2.草案規定設立特定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組織形式;(2)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人以下;(3)每個投資者的最低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元;(4)資金來源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5)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具備上述條件,報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備案即可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這樣規定是對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創造了寬松的環境,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可以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只要條件具備,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就可以設立了。
3.草案對特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作了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發起人自行擔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擔任,但基金托管人不能自行擔任。這里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的規定,沒有像對證券投資基金那樣明確規定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并管理,但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都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4.草案規定特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重大投資活動、基金投資組合、財務報告等應當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5.草案規定,特定基金投資于基金募集文件規定的投資方向的非現金資產不得低于基金凈資產的80%。(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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