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全國期貨行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FA。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開展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專業技術培訓和嚴格管理,促進中國期貨市場規范、健康、穩定地發展。
第四條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等機構、以及取得協會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個人從事期貨行業工作后,應當加入協會;其他與期貨市場有關的法人機構經協會批準可以加入協會。
第五條 協會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設置會徽。
第七條 協會的注冊地和常設機構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第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期貨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行業行為準則、職業道德規范和自律性管理規則并監督執行,教育和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期貨法律、法規和協會制定的準則、規范和規則等。
第九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經常收集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為會員開展業務提供積極的幫助。
第十條 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有關期貨業務的糾紛,受理對會員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對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資格考試、資格證書的發放,以及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年檢工作。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二條 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期貨理論研究,組織會員開展經營管理和業務經驗交流;就期貨市場發展中的情況和問題向立法機關和監管部門反映,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面向社會進行期貨市場的宣傳、普及工作,對廣大投資者開展期貨基礎知識培訓及風險教育,為期貨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和業績的會員及從業人員;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自律規則者,按照協會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收集、整理國內外期貨市場信息,向會員提供咨詢服務;編輯出版期貨業務書籍、報刊。
第十六條 積極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決定的及中國證監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八條 協會由“團體會員”、“特別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團體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等機構。
“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個人會員”是指取得協會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從事期貨行業工作的個人。
第十九條 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設一名協會“會員代表”,代表本會員單位履行其職責。“會員代表”須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的高級管理人員。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申請入會,需向協會遞交下列文件:
(一)入會申請書;
(二)期貨經紀公司提交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其他團體會員須提交有關法定資格文件;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請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制定的章程、準則、規范和規則等;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服從協會的管理;
(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資格的解除: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并,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二)會員被依法撤銷;
(三)會員違反協會規定,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四)會員申請退會,經理事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 個人會員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實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協會合并、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三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協會常設權力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和副會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制定和頒布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及長遠發展規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權會長辦公會決定會員吸收事宜;
(六)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相關業務機構;
(七)表彰、獎勵對期貨業發展及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對違規會員進行處分;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二十五--—三十名理事。理事包括會員理事和特別會員理事。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理事應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調離原會員理事單位,應由原會員理事單位及時向協會說明并提出更換理事請求和具體人選,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后,予以更換。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有廣泛代表性。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三名。會長、副會長由上屆理事會提名,中國證監會核準,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一屆會長、副會長人選可由協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名,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辦公會成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五、六、七、八項職責。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須全體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會長連選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相關業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五)批準協會年度計劃和預算;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協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中國證監會核準,理事會聘任,秘書長為協會的當然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和工作計劃;
(二)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三)協調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相關業務機構開展工作;
(四)擬定并實施經批準的行業自律規則,年度工作計劃及長遠發展規劃;
(五)決定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獎懲;
(六)提名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相關業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七)負責協會財務工作;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聘請若干名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為協會顧問,并組成顧問委員會。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
(二)會員繳納的年會費;
(三)特別會員費,即特別會員從其全部期貨標準合約交易中,每手合約提取其手續費標準的5%以內,按每年預算確定標準,每季度撥付一次;
(四)社會捐贈;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協會會員入會費和年會費具體標準由理事會確定。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修改過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后,須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并在審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的終止須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并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數字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于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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