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對廣東四家公司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一案,在經過縝密的調查之后,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的決定,這對于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規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眾所周知,“價格操縱”是證券市場上欺詐行為的一種。四家公司操縱“億安科技”
股票價格,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對其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使其在沖至126.31元的最高價位后,最終又走上漫漫熊途。對這種違規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否則,就會腐蝕證券市場的健康肌體,影響市場的健康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四家公司的被處罰,完全是咎由自取。
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四家公司已得到了應有的處罰,但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卻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人們注意到,在金融全球化、證券市場一體化逐步成為趨勢的情況下,伴隨著互聯網的運用和金融衍生品的發展,價格操縱的手段和方式,已不斷花樣翻新。這是對我們提出的新挑戰。應對這種挑戰,需要采取措施,增加監管部門的監管手段,強化一線的實時監控;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機構之間、交易所之間以及監管機構與交易所之間的合作,使操縱價格的行為“起于青萍之末”的時候,就能夠得到及時的查處與打擊。
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已跨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加大打擊證券犯罪的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已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主題。牢牢抓住這個主題,對于證券市場來說,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長期“利好”。
·背景資料·
《證券法》中相關條文
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74條: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證券。
第184條:任何人違反本法第71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制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90條: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個人名義設立帳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上證報評論員)
所屬專題:億安科技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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