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加強對暫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的“三公” 原則,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包括知情權在內的合法權利,上交所昨天發布了《關于加強暫停上市公司在寬限期內持續信息披露的通知》。
通知要求暫停上市公司應繼續嚴格遵守股票上市規則及其相關規定,切實履行有關法定義務。暫停上市期間,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每個月度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交公司重組進度報告并公告,明確說明公司是否按重組計劃的進度執行、有關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其效果等,從今年第三季度起必須披露季度報告。如預計中期將出現虧損,須在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布預虧公告,且在中報披露前至少發布3次,以提示風險。如預計年度虧損,則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發布預虧公告,且在年報披露之前至少披露3次。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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