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興祥華強) 根據《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深滬證交所今日分別發布《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全文見第2版),對股票的特別轉讓處理作出進一步的詳細規定。
根據深滬證交所的公告,暫停上市的股票在以下情況下將暫停其特別轉讓:公司的寬限申請被正式受理起至被批準期間;公司決定不提出寬限申請的;自暫停上市起45日內不提
公告還稱,暫停上市的股票在以下情況將停止特別轉讓:中國證監會作出公司終止上市的決定;中國證監會作出公司恢復上市的決定;公司寬限期截止。
根據公告,兩證交所將于4月20日起采用上述規則,深交所2000年6月17日發布的《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修訂稿)》、上交所1999年發布的《股票暫停上市相關事項的處理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