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肖冰) 日前,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推出研究報告《海外證券市場大宗交易制度研究》。該報告指出,在建立大宗交易制度時,證券交易所應根據其正常規模交易的交易方式為大宗交易從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供較寬松的條件,同時根據市場交易品種、交易單位、市場股價分布特點、市場規模、投資者結構等因素制定嚴格的大宗交易界定標準,加強對大宗交易的監管,從而在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同時,限制其消極影響。有關人士認為,該報告為我國設計和建立大宗交易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參考。
大宗交易是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于市場平均單筆交易規模的交易。我國目前僅對B股市場建立了一些大宗交易制度,尚未在A股市場建立大宗交易制度。
該報告較為系統全面地研究了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巴黎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和臺灣證券柜臺買賣中心等海外證券市場大宗交易制度,對大宗交易的界定、大宗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市場監管等基本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20世紀以來,世界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比重不斷提高,實力不斷增強,大宗交易需求不斷上升。由于大宗交易中所交易的證券數量、規模較大,如果采用與正常市場規模的交易相同的交易制度就可能導致交易制度基本目標無法實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交易市場對大宗交易建立了不同于正常規模交易的制度,即大宗交易制度。從各市場的大宗交易制度看,主要包括不同于正常規模交易的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發現,大宗交易制度在解決大宗交易問題中具有突出的優勢,是正常規模交易的交易制度的重要補充。
該報告研究員王霞博士畢業于上海交通大學,曾就職于國泰基金管理公司,長期從事證券組合投資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及基金市場發展研究,2000年5月成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首批博士后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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