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以下簡稱“專項報告”)是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文件,由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向公司董事會出具,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具專項報告的依據
說明專項報告是接受公司董事會委托,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出具。
二、專項報告中應當聲明的事項
(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告截止日前的前次募集資金投入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公司董事會的責任是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實物證據、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口頭證言以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據。
(二)專項報告僅供發行人為本次發行新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意將本專項報告作為發行人申請發行新股所必備的文件,隨其他申報材料一起上報。
(三)說明所發表的意見是注冊會計師在進行了審慎調查,實施了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根據審核過程中所取得的材料做出的職業判斷,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專項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專項報告正文內容
(一)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數額和資金到位時間。
(二)前次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
逐項列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實際投入時間、完工程度,如投資項目產生收益且能夠核算,應說明所產生的收益。若投資項目跨年度投入,應分年度逐一列舉。
將上述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招股或配股說明書承諾以列表方式做逐項對照,并說明所投入項目、投資金額是否按承諾執行。如存在差異,應說明差異內容。如投資項目的實際收益低于招股或配股說明書中承諾收益的20%(含20%)以上,應予以特別說明,并對董事會陳述的差異原因進行核驗。投資項目有變更的,說明變更項目名稱、涉及金額、變更程序、批準單位及披露情況。
將上述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涉及公司各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關內容做逐項對照,并說明披露內容與審核結果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應詳細說明差異內容。
將上述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董事會《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內容做逐項對照,并說明二者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應詳細說明差異內容。
(三)前次募集資金未全部使用的,應說明未使用的資金數額、占所募集資金總額的比例、未全部使用的原因以及公司是否已作出相關的安排。
(四)專項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表述董事會說明、有關信息披露文件中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與實際使用情況完全相符、基本相符、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
四、專項報告的簽署
專項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及兩名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并注明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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