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喻京英報道:本周,中國證監會為規范中國證券市場,發布了5個規范上市公司的通知。它們是:《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制度實施辦法》、《上市公司檢查辦法》、《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0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文件》、《擬發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制度實施辦法》和《上市公司檢查辦法》是為加強上市公司監
管、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采取的又一舉措。
《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對上市公司行業分類進行了重大調整。此舉對規范證券市場信息分類標準,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將起到積極作用。
據介紹,由于各種原因,中國證券市場建立之初對上市公司沒有統一的分類。滬、深兩個交易所根據各自需要,分別對上市公司進行了簡單劃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數量激增,兩交易所原有的分類過粗的問題,給市場各方對上市公司進行分析帶來很多不便。為此,中國迫切需求重新制定上市公司分類標準。
據了解,《指引》是以上市公司各行業的營業收入比重作為分類標準的,所采用的財務數據是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合并報表數據。未經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變公司的行業類屬。上市公司因兼并、置換等原因而經營領域發生重大變動,可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由交易所進行審查和變更。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0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文件》是為適應股票發行核準制的要求,以及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包括配股和增發)申請文件的報送行為。
《準則》規定,申請文件是上市公司為發行新股,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必備文件。發行人報送的申請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即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適用于增發),以及不要求在指定報刊或網站披露的文件兩個部分。發行人主承銷商應履行其對發行申請文件的質量控制的義務,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文件進行核查并出具內核意見。
《擬發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旨在規范擬發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組,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文件指出,擬發行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應遵循以下原則:直接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促進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的規范運作;有效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突出公司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文件涉及的“擬發行上市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組建,并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日報海外版》(2001年04月0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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