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肖冰) 鑒于南華西自1997年以來存在著信息披露嚴重違規的事實,深交所根據該所股票上市規則,對南華西及其董事、監事予以公開譴責。
廣州南華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997年以來,存在著嚴重的信息披露違規事實:截至2000年12月31日,南華西為大股東南華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總額達46,910萬元的貸款擔保;南華西被公司第一大股東占用資金達63,287萬元;南華西為大股東提供
擔保的貸款中逾期部分已達10,400萬元;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公司對上述重大事件均沒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南華西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的第4.1、7.4.3、7.4.4、7.4.5條的規定。
南華西公司董事何竟棠、孔繁波、葉宗誠、羅昌明、韓慧琦、黃慶龍、周漢生、肖鴻輝、羅小玲、張荻、岑建在履行董事職責時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董事聲明與承諾》,對上述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信息披露不規范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南華西公司監事蘇振炳、黃建芳、黃劭瓊、蔡建仁、李政文沒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違反了《監事聲明與承諾》,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根據《上市規則》12.1條和12.2條的規定,深交所決定對南華西及上述董事、監事予以公開譴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