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銷商要對所出具的推薦函、盡職調查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立對發行人的回訪制度,公司發行上市后主承銷商也要負起相關責任
●主承銷商要保證推薦內部管理良好、運作規范、未來有發展潛力的發行人發行股票
本報北京4月1日電(記者劉倩)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今天正式對外發布《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公司再融資的規范監管結合起來,從而為證券公司統一首次發行和再融資業務提供了基本指引。
《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包括主承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和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
《指導意見》明確了發行主承銷的責任,要求擔任股票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人,并對所出具的推薦函、盡職調查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包括主要四個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重大重組上市公司增發和配股,主承銷商要按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做好盡職調查,對于發行人的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要求其整改,因發行人不配合,使盡職調查范圍受限制,導致證券公司無法做出判斷的,證券公司不得出具推薦函,主承銷商必須在充分履行上述義務的基礎上,只有認為是適合廣大投資者投資的優質公司,才能將發行人的發行申請提交證監會審核,推薦給廣大投資者;要配合發行人制作申請文件或招股說明書,要按照《證券法》要求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填報核對表;要有相應保密意識和措施。
為控制發行風險,《指導意見》突出對主承銷商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主承銷商繼續完善去年以來推行的內核小組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對內核小組的職責、人員構成、工作規則等進行適當調整,形成適應核準制要求的規范、有效的內核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發行申請文件的內核制度,在做出推薦之前,必須確信發行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三是建立內部防火墻制度,使投資銀行部門與研究部門、經紀部門、自營部門在信息、人員、辦公地點等方面相互隔離,防止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發生;四是建立股票承銷工作的協調機構,并指定內部獨立部門負責發行期間的監控和綜合協調;五是建立對發行人的回訪制度,這是一項最新規定,公司發行上市后主承銷商也要負起相關責任。《指導意見》要求主承銷商發現問題和風險,要督促上市公司及時糾正,恪守承諾,規范運作。應該說,這是發揮主承銷商參與上市公司監管的重大嘗試。
《指導意見》還提出,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出發,主承銷商要建立對發行人質量的評價體系,主承銷商要保證推薦內部管理良好、運作規范、未來有發展潛力的發行人發行股票。
《指導意見》還要求,證券公司應對在2000年度主承銷的首次公開發行、配股、增發的上市公司進行回訪。回訪報告應當在上市公司年報或中報截止日后的一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會,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指導意見》還為主承銷商附錄了四項基礎指引性文件,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主承銷商核對要點、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盡職調查報告必備內容、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文件核對表和股票發行回訪報告必備內容。
在《指導意見》發布施行的同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成立證券發行內核小組的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證券發行申請材料主承銷商核對制度的通知》宣布廢止。
《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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