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
為規范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活動,現將《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證券公司應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在2000年度主承銷的首次公開發行、配股、增發的上市公司進行回訪。其中,對于2000年上半年完成發行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年報公布后一個月內完成回訪;對于2000年下半年以后完成發行的上市公司,待2001年中報公布后一個月內完成回訪。回訪報告應當在上市公司年報或中報截止日后的一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會,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成立證券發行內核小組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50號)、1999年12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證券發行申請材料主承銷商核對制度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53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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