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境內上市外資股(以下簡稱"B股")證券帳戶開立工作,推動B股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本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內居民個人開立B股證券帳戶,須本人親自辦理,并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二)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銀行進帳憑證及其復印件;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證券帳戶申請表》;
(四)本所認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條 境外居民個人開立B股證券帳戶,須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B股證券帳戶,須提供商業注冊登記證、授權委托書、董事身份證明書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四條 投資者遺失B股證券帳戶,應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第五條 投資者申請掛失補辦新號碼B股證券帳戶的,應當在股份托管證券營業部辦妥原號碼B股證券帳戶流通股份凍結手續,取得證券營業部出具的股份凍結證明;投資者申請掛失補辦原號碼B股證券帳戶的,不需提供股份托管證券營業部出具的股份凍結證明。
第六條 境內居民個人掛失補辦B股證券帳戶,應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或戶口本、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遺失證明(貼本人照片并壓蓋公安機關公章)及其復印件。
第七條 境外居民個人掛失補辦B股證券帳戶,應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境外機構投資者掛失補辦B股證券帳戶,應提供商業注冊登記證及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董事身份證明書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八條 B股證券帳戶資料有下列之一發生變化,應及時申請辦理B股證券帳戶資料變更手續:
(一)姓名或名稱;
(二)身份證件號碼或商業注冊登記號;
(三)住所。
第九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變更證券帳戶資料,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B股證券帳戶及其復印件;
(二)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發證機關出具的更改證明(須注明新舊身份證件的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
第十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變更B股證券帳戶資料,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授權委托書;
(二)董事身份證明書及其復印件;
(三)變更證明文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十一條 投資者可到具備從事本所B股業務資格的證券營業部、本所委托的開戶代理機構辦理B股證券帳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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