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規范證券公司運作,維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金融風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對公司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經營的合規性。主要檢查公司貫徹執行國家金融證券法規、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各項規定的情況;重點是公司設立、撤銷以及有關事項變更的合法性、合規性,各項業務操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及業務行為的合規性以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
(二)公司經營的正常性。主要對公司日常經營情況進行統計,了解公司業務開展情況和經營收支情況,分析其經營情況是否正常,針對公司的經營風險、資產負債、凈資本情況和損失情況進行分析,對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能力進行評價,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
(三)公司經營的安全性。主要是對公司的內控制度、信息系統進行考評,督促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風險處置預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檢查方式分為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兩種。
現場檢查指檢查人員親臨檢查現場,通過聽取匯報、查驗有關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非現場檢查主要是通過手工或計算機系統對公司上報的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統計分析,通過設置風險預警指標及時發現公司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檢查制度,設立內部檢查機構,定期進行自查并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內部風險自查情況。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負責檢查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實施并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檢查,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檢查工作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部署和工作需要進行檢查。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根據需要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有關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對公司進行檢查。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時,可要求被檢查的公司向檢查人員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會計報表、相關帳簿和憑證以及其他涉及會計報表的資料;(二)公司的自營、代理、資產管理等業務開展的交易記錄、電腦數據、合同文本、公司有關管理制度文件等。
(三)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決議文本,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文件等。
(四)現場檢查操作規程中涉及的內容及其他應該查閱的文件。
檢查中涉及被檢查公司主審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人員可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對公司財務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工作底稿。
第十條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對象進行現場檢查時,接受檢查的人員不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如實反映情況,拒絕檢查,隱瞞情況的,被檢查對象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拒絕檢查、隱瞞情況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可以對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十二條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工作證和中國證監會的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檢查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檢查結果未公布前,檢查人員及被檢查公司不得透露與檢查結果有關的任何信息。檢查人員對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對檢查中未發現問題、檢查結果良好,運作規范的公司進行通報表揚。
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公司出具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公司通報批評,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出具公司年度檢查意見的依據之一。
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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