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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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7日 17:33 上海黃金交易所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清算原則 第三章 清算機構
第四章 清算銀行 第五章 日常清算 第六章違規處罰 第七章附 則 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現貨交易的資金清算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場的風險,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清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對會員貨款、交易首付款、交易盈虧、手續費、延期補償費等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收付的行為。 第三條 交易所對全額交易采取買方在交易前將全額資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賬戶,賣方將需售出的實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倉庫的方式進行交易;對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采取首付款制度進行清算,會員首付款暫定為成交總額的10%。實行每日無負債清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所內的一切資金清算活動,交易所、會員、客戶和指定清算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清算原則 第五條 交易所實行“集中、凈額、直接”的資金清算原則。 “集中”是指交易所與會員在結算日統一通過清算銀行辦理資金劃付; “凈額”是指會員就其在交易所買賣的成交差額與交易所進行清算;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會員實行凈額清算。 第六條 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 第七條 參與全額交易的會員(自營或代理),在交易日將資金從買入會員(自營或代理)資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出會員的(自營或代理)資金賬戶,下一個交易日再劃入賣出會員在清算銀行開立的(自營或代理)專用賬戶。 參與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的會員(自營或代理),在交割日交易結束前須將足額的貨款劃入清算準備金賬戶;賣出交割的會員(自營或代理),交易所將資金劃入該會員的清算準備金賬戶。 第八條 會員須在交易所指定的銀行分別開立自營和代理專用賬戶進行資金清算,代理客戶資金應存入代理專用賬戶。 第九條 會員自營和代理交易分別清算。 第十條 交易所負責對會員進行資金清算,金融和綜合類會員負責對其代理的客戶進行資金清算,交易所負責向會員提供其代理客戶交易資金清算明細數據。 第三章 清算機構 第十一條 清算部作為具體的資金清算承辦部門,負責交易所交易資金的統一清算、交易資金管理及防范清算風險。 第十二條 清算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控制清算風險; (二)編制會員的資金清算表; (三)負責管理會員交易資金; (四)解決會員交易資金延誤糾紛; (五)辦理資金清算業務等。 第十三條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合約必須通過清算機構進行統一清算。 第十四條 交易所有權檢查會員涉及交易的清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賬冊。 第十五條 會員必須有專職部門(或專人)負責資金清算工作,金融和綜合類會員專職部門(或專人)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被代理客戶之間的資金清算工作;自營會員專職部門(或專人)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清算工作。會員須將專職部門(或專人)的名單上報交易所備案。專職部門(或專人)應妥善保管清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六條 清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 清算銀行 第十七條 清算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交易資金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十八條 清算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 (二)資金雄厚; (三)信譽良好; (四)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五)擁有先進、快速的同城和異地資金劃撥網絡; (六)具有資金管理制度: (七)擁有懂得資金清算知識、期貨知識、風險防范意識強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交易所認為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并經交易所同意成為清算銀行后,清算銀行應與交易所簽訂清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第十九條 清算銀行的權利: (一)交易所和會員分別在清算銀行開設專用清算賬戶和專用資金賬戶; (二)吸收會員的交易存款; (三)了解被清算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第二十條 清算銀行的義務: (一)向交易所提供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資金情況; (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電子數據優先劃轉會員的資金和及時將會員的資金轉入交易所的專用賬戶; (三)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在資金清算方面的不良行為; (五)在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六)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日常清算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在各清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清算賬戶,用于和會員進行資金及相關款項的結算。 第二十二條 會員須在清算銀行開設專用自營和代理資金賬戶,用于存放清算準備金及相關款項,且二個賬戶資金不得混用。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資金的往來清算通過交易所專用清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自營和代理資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清算賬戶的資金實行分賬戶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資金轉入和轉出、盈虧、交易首付款、手續費等。 第二十五條 金融類、綜合類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專用代理資金賬戶的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資金轉入和轉出、盈虧、交易首付款、手續費等。 第二十六條 會員需更換專用資金賬戶,需向清算部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妥相關資料,經批準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七條 全額交易會員自營保證金賬戶每日余額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代理客戶保證金賬戶按每一客戶存入1萬元人民幣保證金,余額用于支付手續費、倉儲費、運保費等費用。自然人客戶暫不收取最低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資金分為交易首付款和清算準備金。 第二十九條 交易首付款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清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己被合約占用的資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向雙方收取交易首付款。 交易所對Au(T+5)交易按當日的凈持倉收取交易首付款;對延期交收交易按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首付款。 第三十條 交易首付款在交易合約中規定,不同階段的交易首付款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金融類、綜合類會員向客戶收取的首付款比例暫定為15%。 第三十二條 清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在交易所專用清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資金,不得用于交易。清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決定。 第三十三條 Au(T+5)交易清算準備金每日余額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延期交收交易清算準備金最低余額:金融類會員200萬元人民幣(包括代理清算準備金150萬元),綜合類會員100萬元人民幣(包括代理清算準備金50萬元),自營類會員50萬元人民幣。每日交易開始前,會員清算準備金不得低于此額度,若清算準備金余額大于或等于零,而低于清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新倉,清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其強行平倉。 第三十四條 金融類、綜合類會員代理客戶交易,向客戶收取的清算準備金屬于客戶所有,必須存放在會員的代理專用賬戶,以備及時交付首付款和其他相關費用;嚴禁會員挪用客戶的資金。 第三十五條 交易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對會員資金賬戶余額計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遇節假日順延)將利息劃入會員清算賬戶,對于會員資金清算賬戶因實物等原因發生的資金余額不足,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合約數量按合約規定的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清算制度。每日無負債清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清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首付款及手續費、延期補償費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資金實行凈額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清算準備金。 第三十八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合約當日成交總額除以當日交易總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加權平均價,以上一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作為當日的結算價。 第三十九條 合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買入量]+(上一日交易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日凈持倉 第四十條 Au(T+5)交易,交易所對市值增值部分不予計算,對于市值減值部分凍結相應的資金。 延期交收交易當日盈虧在每日清算時進行劃轉,會員當日贏利劃入會員清算準備金賬戶,當日虧損從會員清算準備金賬戶中扣除。 手續費、延期補償費等相關費用從會員清算準備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條 清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清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清算準備金余額+當日盈虧+轉入資金-轉出資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參與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會員的清算準備金低于規定最低余額的,該清算結果即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清算準備金通知。追加的清算準備金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30分鐘補足,若清算準備金余額大于或等于零,而低于清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新倉,清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其強行平倉。 第四十三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首付款等款項進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會員可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相關的清算數據。 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對會員在交割時產生的費用實行二次資金清算。賣出方在清算時結清所有費用,對買入方交易所按以下順序扣除: (一)直接從會員保證金賬戶中扣除; (二)保證金賬戶余額不足,如會員發生賣出交易,從應收交易款中扣除; (三)交易所發送催款通知,會員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付款。 第四十五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清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清算數據的時間。 第四十六條 會員每天應及時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并將之妥善保存,保存時間不少于五年,但對有關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四十七條 會員如對清算數據有異議,應在第二天開市前30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清算部。遇特殊情況,會員可在第二天開市后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清算部。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清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己認可清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四十八條 交易清算完成后,在結算日會員可將資金劃轉至有關清算銀行的專用賬戶。 第六章 違規處罰 第四十九條 對于違規會員的處罰按《上海黃金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及修改權屬交易所。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