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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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7日 17:29 上海黃金交易所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三章 交易品種與規格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五章 交易業務 第六章 清算業務 第七章 交割業務 第八章 代理業務 第九章 風險管理 第十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章 調解與處罰 第十四章 附 則 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宗旨,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采取自由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統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等輔助交易方式。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交易所內的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倉庫、指定清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交易地點和交易時間 第四條 交易所交易地點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五條 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黃金交易時間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30。 鉑交易時間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種與規格 第六條 交易品種為黃金、白銀、鉑。 第七條 黃金交易成色種類為Au99.99、Au99.95、Au99.5。 白銀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鉑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條 黃金交易重量規格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條、金錠和法定金幣。 第九條 交易所交易的金錠、金條、銀錠為經交易所認定的可提供標準金錠、金條、銀錠企業生產的符合交易所金錠、金條、銀錠質量標準的實物,及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BMA)認定的合格供貨商或精煉廠生產的標準實物。 交易所交易的鉑錠為倫敦鉑鈀市場協會(LPPM)、東京工業品交易所(TOCOM)、紐約商品交易所(NYMEX)認可的或經交易所認定的合格鉑錠供貨商生產的標準實物。 第十條 報價方式為人民幣元∕克,人民幣元以后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一條 金錠交易的最小單位為1千克。金條交易的最小單位為50克。鉑錠交易的最小單位為1千克。 第十二條 交易所按成交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目前黃金暫定為萬分之六。鉑暫定為千分之一。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交易方式包括全額交易、Au(T+5)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三個月以內中短期現貨合約交易。 全額交易是指買方會員及客戶必須在交易前將交易的全額資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賬戶;賣方會員及客戶必須在交易前將交易的全部實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倉庫。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會員及客戶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倉庫提取實物。 Au(T+5)交易是指實行固定交收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交收期為5個工作日(包括交易當日)。會員及客戶以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確立買賣合約,合約不能轉讓,只能開新倉,到期的合約凈頭寸即相同交收期的買賣合約軋差后的頭寸必須進行實物交收。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進行交易,會員及客戶可以選擇合約交易日當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個交易日進行交割,同時引入延期補償費機制來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種現貨交易模式。 三個月以內中短期現貨合約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為現貨合約交易的合約期限值,最長為90天)辦理清算與交割的交易。《上海黃金交易所三個月以內中短期現貨合約交易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 對于因生產、經營的特定需要,經交易所批準會員可通過交易系統進行非掛牌品種和全額交易品種定向詢價交易。定向詢價交易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章 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交易業務是指在交易所內通過交易系統進行集中撮合買賣及定向詢價的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 會員可自行選擇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進行交易。 現場交易是指會員在交易所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自行選定的場所通過通訊網絡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采用遠程交易的會員可選擇以專線或撥號入網等通訊方式接入交易系統。 第十八條 報價成交: (一)會員在交易系統中通過報價窗口方式進行報價。 (二)會員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買平倉、賣平倉。 買報價是指會員及客戶買入交易品種的報價。 賣報價是指會員及客戶賣出交易品種的報價。 買平倉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會員及客戶減少空頭持倉的報價。 賣平倉是指在延期交收交易中,會員及客戶減少多頭持倉的報價。 會員所報價格在本場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會員撤銷。 第十九條 開盤價、收盤價和當日加權平均價: 開盤價為全額交易的開盤價為開盤后第一筆成交價。Au(T+5)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的開盤價為開盤前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收盤價為最后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 交易價格漲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 當日加權平均價是指某一交易品種當日成交總額除以當日交易總量的平均價。 第二十條 集合競價: (一)在開市時,采用集合競價的方式確定開盤價,開市后采用公開叫價方式(買入的最高價、賣出的最低價),按規定的程序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確定買賣雙方成交價格的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統自動控制集合競價申報的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二)開盤集合競價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1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14分鐘為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后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開市時產生開盤價。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第一筆成交價按照交易所撮合原則產生,其中前一成交價為上一交易日收盤價。 (三)集合競價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則。高于集合競價產生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競價產生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競價產生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報量成交。 (四)開盤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申報單自動參與開盤后的競價交易。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于、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于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最新成交價=bp 當日首筆成交中前一成交價(cp): 全額交易為上一交易日最后收盤價; Au(T+5)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 當一筆報價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繼續參加當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條 會員報價后,全額交易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或庫存賬戶相應實物即被凍結。Au(T+5)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即被凍結。 第二十三條 報價尚未成交前,會員可以撤銷原報價。 會員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 會員撤單后,該筆撤單所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實物庫存即被解凍。 第二十四條 會員報價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單。 第二十五條 全額交易中,會員或客戶賣出黃金,其所得金額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內的交易;會員買入黃金,其所得黃金只在當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個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Au(T+5)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進行交易,交易首付款暫定為成交總額的10%。 第二十六條 Au(T+5)的交易程序: (一)會員(自營或代理)根據其資金賬戶的金額,將買入或賣出指令輸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統。 (二)交易所交易系統根據買賣雙方資金余額和各自最大持倉限額二者中的最小額度來確定其可進行交易的數額,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三)交易所對同一會員及客戶在同一交易日內買入和賣出的Au(T+5)合約,在交易過程中分別凍結首付款,在日終清算時按當日凈頭寸計算首付款,多余款項退回會員的自營或代理清算賬戶。不同交易日成交的合約頭寸不軋差。 第二十七條 延期交收的交易程序: (一)會員(自營或代理)根據其資金賬戶的金額,將買入或賣出指令輸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統。 (二)交易所交易系統根據買賣雙方資金余額和各自最大持倉限額二者中的最小額度來確定其可進行交易的數額,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三)每個交易日的11:30 為交收申報開始時間。 (四)在交易過程中,會員或客戶買賣黃金,其所得金額可用于本交易日內交易。 (五)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實時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 延期交收補償費率的議定: (一)交易所設立議定委員會議定延期補償費率,議定委員會由商業銀行、黃金生產、加工、冶煉等會員和交易所委派人員組成。每周參照市場供需情況、人民幣同業拆借利率、國際市場黃金拆借利率和本周實際交收數量和交割比等情況,通過通訊手段,議定下一周的延期補償費率。(議定委員會辦法另行制訂) (二)原則上延期補償費率應高于銀行同業拆借利率,但最高不得高于萬分之三/日,在出現異常情況或價格突然變化等非常時期,議定委員會有權對延期補償費率進行調整,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并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延期交收超期補償費的收取: (一)交易所對交收總量進行控制,鼓勵持有延期合約的交易者在5個交易日內完成交收,即:當日新增合約原則上將在后5個工作日完成交收,同時引入中立倉制度,擴大交收。對于延期期限超過5個交易日的合約,交易所將加收超期補償費,以鼓勵交收。 (二)對于延期超過5個交易日的合約,交易所將在收取延期補償費的基礎上對超期合約加收超期補償費,所得超期補償費歸入交易所風險基金。超期補償費率由交易所制訂并公布。 (三)在試交易期間,延期補償費率暫定為萬分之三/日;超期補償費率暫定為:延期6-10個交易日的合約,增收萬分之一/日;延期11-15個交易日的合約,增收萬分之二/日;延期16-20個交易日的合約,增收萬分之三/日;延期超過20個交易日以上的合約,增收萬分之四/日。 第三十條 延期交收申報、交割順序: (一)每個交易日11:30-11:35為持有持倉合約與延期合約的會員及客戶申報當日交收時間,申報內容為當日交收合約數量。申報在11:35之前可以撤單或修改。11:35――11:40為系統統計和公布交收雙方數量,延期補償費支付方向時間。 當交收申報數量相等時,則當日延期補償費為零,不發生延期補償費的支付。交收申報就此結束。 當交收申報數量不相等時,由交收雙方申報的數量多少決定延期補償費的支付方向,申報數量少的一方支付給申報數量多的一方延期補償費。并且進入中立倉申報階段。 延期補償費=延期合約數量×當日結算價×延期補償費率×天數(節假日順延) (二)當交收申報數量不相等時,每個交易日11:40――11:45為中立倉申報時間,即沒有被交易占用的資金會員與客戶可以參與中立倉申報。中立倉的申報實行10%的交易首付款制度,一經申報,按照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凍結10%的資金,申報在11:45之前可以撤單或修改。11:45,申報結束。中立倉申報無效或撤單,首付款及時解凍。 (三)當中立倉申報的交收數量小于或等于持有持倉合約或延期合約申報交方和收方數量的差,則全部中立倉都進入最后交收。申報交收合約按時間優先,當日交收最大化原則進行交收配對,完成實際交收。 如果中立倉申報的交收數量大于持有持倉合約或延期合約申報交方和收方數量的差,則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隊,確定進入最后交收階段的中立倉。 (四)當日收市且中立倉交(收)成功后,由系統自動生成反向中立倉,其成交價按當日的結算價計算。申報時的首付款按當日結算價的10%重新計算,轉為反向中立倉的首付款。反向中立倉生成免收手續費,當其進入最后交收階段所生成的反向中立倉的平倉手續費暫定為萬分之六。 (五)交(收)方(包括中立倉)申報確立之后,必須足額辦理交收。在交易結束15:30前,如果交方準備交收的實物未能入庫,或者收方準備交收的資金未能到賬,則構成交收違約。守約方的確定按申報時間排序原則確認。 (六)構成交收違約,由交易所扣除違約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7%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同時交收終止。 第六章 清算業務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集中、凈額、直接”的資金清算原則。 “集中”是指交易所與會員在結算日統一通過清算銀行辦理資金劃付; “凈額”是指會員就其在交易所買賣的成交凈額與交易所進行清算;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會員實行凈額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業務程序: 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 參與全額交易的會員(自營或代理),在交易日將資金從買入會員(自營或代理)資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出會員的(自營或代理)資金賬戶,下一個交易日,再劃入賣出會員在清算銀行開立的(自營或代理)專用賬戶。 參與Au(T+5)和延期交易交收的會員(自營或代理),在交割日交易結束前須將足額的貨款劃入清算準備金賬戶;賣出交割的會員(自營或代理),交易所將資金劃入該會員的清算準備金賬戶。 第三十三條 會員須在交易所指定的銀行分別開立自營和代理專用賬戶進行資金清算,代理客戶資金應存入代理專用賬戶。 第三十四條 會員自營和代理交易分別清算。 第三十五條 交易所負責會員自營資金的清算,金融類、綜合類會員負責代理客戶的資金清算,交易所負責向會員提供其代理客戶交易資金清算明細數據。 第七章 交割業務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實物交割實行一戶一碼制,實物交割管理到每個會員及客戶。 第三十七條 會員及客戶實物賬戶不分交易品種實行同一賬戶管理,其中的實物可用于參與交易所現貨全額、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實物交割履約。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指定倉庫為會員及客戶辦理實物出入庫手續,其中金錠、銀錠實行“擇庫存貨、擇庫取貨”原則;金條實行“擇庫存貨、定庫取貨”原則,目前取貨地區為上海、北京、深圳地區;鉑錠實行“定庫存貨、定庫取貨”原則,目前存取貨地區為上海、深圳地區。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交割品種為標準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錠;標準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錠;標準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錠;標準重量50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條;標準重量分別為50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鉑錠;標準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銀錠及定向詢價交割品種。 第四十條 對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基準交割品種為標準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錠。標準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錠可替代交割,并實行升水制度,升水標準根據交易所公告執行。交收實物須為3千克和1千克整數倍。 第四十一條 每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為買賣交割雙方根據現貨全額、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次序,為會員及客戶辦理實物交割。交割買方的實物貨權計入其買入貨權賬戶。 第四十二條 交割處理程序: 全額交易:應交割數量為當日合約成交凈買賣量。 Au(T+5)交易:Au(T+5)交易品種到期日,買方會員及客戶資金賬戶上應有足額資金,賣方會員及客戶實物賬戶應有足額實物。應交割數量為到期合約凈買賣交割量。 延期交收交易:持倉合約完成當日交割,按當日成交價結算,貨款兩訖。持有延期合約及中立倉的交收申報確立以后,完成當日交割,收實物方按當日結算價支付金額。交實物方按實際交割量交實物,并按當日結算價收取金額。 第四十三條 構成交割違約,由交易所扣除違約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7%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同時交收終止。 第四十四條 若交割雙方均違約,由交易所分別扣除違約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7%的違約金,違約金歸交易所風險基金,同時交易終止。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當日交割處理后,買方會員及客戶即可在交易端填寫提貨申請單,亦可根據需要擇期填寫或次日后進行賣出交易或交割。擇期填寫提貨申請單時間為交易所工作時間段(交易所交易結束后30分鐘內暫停)。 第四十六條 有實物的指定倉庫,申請提貨當日可提取實物。申請提貨當日無實物的指定倉庫,交易所負責統一調運的,提貨時間為提貨申請日后3個工作日內,最多不超過5個工作日。交易所不承擔統一調運的,會員及客戶通過重新填寫提貨申請單更改提貨地或通過交易所與賣出方會員協商解決。 第四十七條 會員應按照規定繳納實物倉儲費、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第八章 代理業務 第四十八條 代理業務是金融類和綜合類會員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一)客戶委托會員單位辦理開戶手續,雙方簽訂代理交易協議書。 (二)交易所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會員單位按交易所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 (三)每場交易由客戶通過被委托會員下達交易指令。 (四)每筆交易完成后,會員單位將執行指令結果及時通知客戶。 (五)辦理財務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九條 被委托代理的會員可參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戶收取清算準備金和代理手續費,其中黃金代理手續費扣除交易所萬分之六手續費后,最高上限不得超過萬分之九,鉑代理手續費扣除交易所千分之一的手續費后,最高上限不得超過千分之一。 第五十條 會員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的會計賬目必須嚴格分開。當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在某筆交易中同時發生時,必須代理業務優先。 第五十一條 被委托代理的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資金用于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或擅自用客戶資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 會員的自營業務、代理業務都必須通過交易所公開的競價交易完成,自營與代理業務之間、代理業務相互之間以及會員之間的業務均不能相互私下對沖。 第五十三條 會員有責任如實向委托方提供交易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及本會員的資信和業務情況,并需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的風險性,介紹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對客戶進行業務培訓。 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第五十四條 會員及出市代表應按客戶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代理交易,不得擅自變更指令,并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五十五條 會員對客戶的代理交易負全部責任,代理客戶與交易所不發生直接關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業務中的問題和糾紛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對會員開展的各項代理業務有檢查和監督權,并另行制訂有關管理辦法。 第九章 風險管理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五十八條 為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交易所有權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上市品種價格的漲跌最大幅度,其中全額交易暫定為±10%,Au(T+5)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暫定為±5%。具體情況按照價格漲跌幅度限制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及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最大交易數額。交易所對會員及客戶進行資信評定,根據評定結果規定其最大交易限額。 第六十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對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額度的80%以上時,會員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會員報告。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持倉報告水平。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實行強行平倉: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將追加的資金轉入交易所賬戶,清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六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十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六十三條 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并嚴重扭曲價格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條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清算、交割危機; (三)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取款等緊急措施。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因異常情況交易所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對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要予以發布。 第六十九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種的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收盤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漲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額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七十條 會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對自身的交易信息進行查詢,包括: (一)歷史行情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行情。 (二)歷史成交量統計:按交易合約、品種、買賣方向等統計本會員歷史成交量。 (三)當日報價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所有當日報價。 (四)會員成交統計,包括: 1、即時成交:統計本會員的即時成交記錄 2、歷史成交: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記錄 (五)會員資金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賬戶的資金余額及應計利息等相關信息。 (六)會員實物賬戶查詢:查詢會員在實物賬戶中的相關信息。 第七十一條 交易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交易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 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各會員交易行為; (三)了解和掌握各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各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與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七十四條 交易所每年應對會員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上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發現有涉嫌違規行為的,應立案調查。 第七十六條 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會員應當配合。 第七十七條 會員、客戶、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相關業務的監督管理。對于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協助或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交易所可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處罰。 第七十八條 會員、客戶、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在從事相關業務時涉嫌重大違規,交易所立案調查的,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采取相應措施。 第七十九條 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理事會決定,可由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 第八十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客戶、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有權向交易所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八十一條 交易所應制訂違規違約辦法對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三章 調解與處罰 第八十二條 會員、客戶、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之間因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所申請調解。 第八十三條 交易所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調解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由交易所鑒證實施。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對會員、客戶、指定倉庫和指定清算銀行的違規、違約行為,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法規和政策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交易所可根據本交易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本交易規則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第八十八條 本交易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