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金交易所質押登記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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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7日 17:18 上海黃金交易所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托管的黃金、鉑金等實物質押登記行為,維護質押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為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代理客戶,適用范圍為在交易
第三條 托管于交易所的黃金、鉑金等實物,其持有人可依法辦理質押。出質人應當對出質黃金、鉑金等實物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 第四條 黃金、鉑金等實物質押,須由質押當事人雙方簽訂質押合同。交易所的職責是依據質押合同和交易所黃金、鉑金托管數據為黃金、鉑金等實物持有人辦理黃金、鉑金等實物出質登記,并出具《黃金出質證明書》、《鉑金出質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等證明書。 第五條 黃金、鉑金等實物一經質押登記,在質押期內不得重復設置質押,未經質權人同意,被質押黃金、鉑金等實物不得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章質押登記 第六條 交易所辦理黃金、鉑金等實物質押登記,采用電子化質押登記形式。交易所提供電子化質押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第七條 會員及代理客戶通過系統提出質押登記申請時,質押雙方應按質押合同的約定,正確提供所需內容。會員及代理客戶應在交易所交易時間內提出質押登記申請。 第八條 質押雙方提交的申請在電子化質押登記系統確認后,交易所對質押雙方辦理質物貨權轉移,即質物由出質人貨權賬戶下轉移至質權人實物貨權賬戶下。交易所通過系統向質押雙方出具證明書,證明書簽發之日為質押登記日。 第九條 交易所辦理質物貨權轉移時,對出質方貨權按先買入貨權后剩余庫存原則辦理,轉移成功后,相應貨權轉移至質權人相應實物賬戶下。質物不允許提取出庫。 第三章質押登記的變更及注銷 第十條 質押期間需要增加或減少質押黃金、鉑金等實物數量的,質押雙方可通過系統完成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在申報登記確認日當日生效。 第十一條 質押登記因下列原因注銷 (1)質權人提出申請; (2)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二條 交易所只接受質權人提出質押登記的注銷申請。質押期限屆滿是否注銷質押登記由質權人決定。 第四章質押登記費 第十三條 辦理黃金、鉑金等實物質押登記,質押當事人雙方應向交易所交納一定比例的質押登記費用,交易所在質押登記日當日向雙方收取。 第十四條 質押登記費用標準暫定為6元/公斤。 第十五條 質押變更登記的收費標準:變更登記時增加質物的按第十四條標準收費;減少質物的不再收費。 第十六條 質物轉移至質權人實物賬戶日起,實物所涉及的倉儲費用質權人負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質權人或出質人不按交易所規定操作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質權人或出質人承擔。 第十八條 由于質權人或出質人的原因,造成交易所辦理質押登記發生故障的,質權人或出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質押雙方辦理質押登記后不遵守本管理辦法的,交易所可作出相應處分,質權人或出質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突發性技術故障、系統被非法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交易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