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guī)進口金銀審核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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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7日 16:48 上海黃金交易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關于加強進口金銀及其制品售付匯審核的通知 匯發(fā)(1999)24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fā)〔1983〕95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辦法〉的通知》(〔84〕銀發(fā)字第13號)、《關于對進口黃金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通知》(銀發(fā)〔1988〕363號)以及《關于重申對進口金銀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銀發(fā)〔1989〕244號)等文件精神,國家管理金銀的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境內任何企業(yè)、單位不得擅自進口金銀及其制品。為貫徹上述文件精神,防止非法進口金銀及其制品的付匯,現(xiàn)通知如下: 一、凡進口或者代理進口金銀及其制品(金銀條、塊、錠、粉,金銀鑄幣,金銀制品,金基、銀基合金制品,含金銀化工產(chǎn)品,含金銀廢渣、廢液,包金、銀制品,鑲嵌金銀制品等)的企業(yè)和單位,在辦理購付匯時,除提交有效單據(jù)外,還須提供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準許進口金銀的批件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否則任何外匯指定銀行均不得為其辦理售付匯。 二、各分局應深入外匯指定銀行調查了解T/T項下進口或者代理進口金銀及其制品的情況,配合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等部門跟蹤進口商品的去向。凡查實屬騙購外匯的,應堅決予以查處。 三、各分局要主動與海關聯(lián)系,加強對“雙零稅率”或低稅率商品的進口付匯審核,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總局。出口收匯核銷業(yè)務人員要密切關注此類進口商品變相重復出口,防止國家外匯資金流失。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