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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人士呼吁建立證券欺詐糾紛調解仲裁機制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6日 08:40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本報訊】(記者王軻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貴祥日前在深就證券欺詐糾紛解決機制發表演講時建議,證券欺詐行為中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短線交易等行為的受害人應獲得相應的民事救濟,代表人訴訟制度完善后可以作為證券欺詐訴訟的可選擇模式。在解決證券欺詐糾紛的選擇中,應建立證券欺詐糾紛非訴訟調解機制,完善仲裁機制。

  證券欺詐已經成為國內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毒瘤”。劉貴祥在中小企業融資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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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分析認為,這一問題難以遏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力度不夠。監管中不僅要追究刑事,而且要追究民事責任。高法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后,對遏制證券欺詐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證券欺詐包括諸如操縱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短線交易等多種形式,但能夠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民事賠償的僅限于虛假陳述行為,對其他受害人應提供司法救濟。

  劉貴祥認為,目前我國不存在適用集團訴訟模式和選定當事人訴訟模式的條件。這不僅是操作上,而且是在法律制度上欠缺規定。法院不能越權制定。在司法解釋中也需要與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的協調。因此,代表人訴訟制度在進一步完善的基礎上,及在積累共同訴訟經驗的基礎上,可以作為證券欺詐訴訟的可選擇模式。

  他建議,設立投資者保護機構,調解糾紛不成后再采取訴訟手段,一方面可以減輕投資者訴訟負擔,一方面也可以減輕法院的受理壓力。在完善仲裁機制的工作中,他建議有關部門要注意仲裁的合法性。只有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才可仲裁。仲裁機構要具備社會公信力和強制性,避免隨意性。

  作者:記者王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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