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湖科(600892)訴訟事項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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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2日 03:0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向河北湖大科技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有關訴狀。 原告:劉培芝等66名公司原職工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小兵
原告的訴訟依據:劉培芝等66名原告原為公司職工,在公司2003年度所進行的經濟性裁員中,該66名原告被公司裁員,并與公司辦理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在《起訴狀》中原告訴稱:公司在經濟性裁員過程中“違反規定,將全部在冊職工都列為裁減范圍,與全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但被告在安置職工時,卻未按規定向職工發放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費。在發放經濟補償金時,違反規定不以固定工的連續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依據,減少了向原告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公司按原告的連續工齡作為解除勞動合同時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向66名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544523元;要求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及勞動仲裁費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