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陽科技(600532)山東證監局巡檢發現問題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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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4日 06:2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檢查辦法》的有關要求,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于2004年6月7日至2004年6月11日對山東華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并于2004年7月13日向公司發出了魯證監公司字[2004]28號《整改通知》,指出公司存在如下信息披露違規事項,
一、公司與大股東華陽集團分開不徹底 山東證監局在《整改通知》中指出: 1、2003年7月3日公司召開總經理辦公會通過決定,要加強對華陽和樂和華陽迪爾經濟運行監督管理,山東華陽迪爾化工有限公司(簡稱華陽迪爾)是華陽集團子公司,股份公司與集團權限劃分不清。 2、公司總經理韓暢巨在華陽集團仍擔任經理層職務,沒有專職在股份公司任職,與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行政職務規定不符。 3、公司財務總監李云祥、財務部長黃昌存同時負責華陽集團財務,財務分開不徹底。 4、公司與集團項目開發管理人員存在交叉任職情況。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的要求對上述行為予以糾正,確保股份公司獨立運行,高管人員杜絕兼職行為。 情況說明: 因股份公司與集團公司分離時,大部分專業管理人員、技術開發人員進入了股份公司,造成集團公司專業人員的暫時匱乏,故形成了股份公司部分高管人員對集團公司的部分職能代管,該部分人員在集團公司沒有行政職務。針對此問題,公司正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的要求進行清理改正,確保股份公司獨立運行,高管人員杜絕兼職行為。 二、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山東證監局在《整改通知》中指出: 華陽科技于2003年10月份與泰安金瑞華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合同金額1497.60萬元,并隨即按合同金額80%預付其1198.10萬元。經查,這筆款項并未實際支付給泰安金瑞華貿易有限公司,而被其大股東華陽集團占用。對于該事項,公司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序也未進行披露。 你公司應按照《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等法規要求,對帳務進行調整,同時應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文件,對大股東占用資金進行清查,督促其本年度內及時還款。 情況說明: 2003年10月份,華陽集團子公司寧陽縣華陽化工機械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公司拆借資金1198.1萬元。2003年10月1日,山東華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泰安金瑞華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搪瓷玻璃供貨合同,合同金額1497.6萬元,并按合同金額的80%預付了貨款1198.1萬元。此筆資金為華陽集團占用,但形式上是預付賬款,因而未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有違《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截止到2004年6月,集團公司已將1198.1萬元全部歸還,同時股份公司對其收取資金占用費42萬元。 同時,公司將按照《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等法規要求,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文件,避免和杜絕類似事項的再發生。 三、信息披露不夠準確 山東證監局在《整改通知》中指出: 1、華陽迪爾是華陽集團控股41%的子公司,并被集團納入合并其報表范圍,是華陽科技關聯方。公司對此關聯關系未予披露。 2、寧陽縣利豐化學品有限公司是華陽集團子公司,2003年度華陽科技向其銷售產品127萬元。公司對此關聯方關系和關聯交易金額未予披露。 3、公司2003年報稱披露剩余募集資金12977.48萬元,集中存放在泰安市城市信用社(賬號697036019030101255)和建設銀行寧陽縣支行磁窯辦事處(賬號20132880)。經查,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上述兩賬號共存放資金10013.20萬元,與披露數字不符。 你公司應認真學習《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予以公開披露,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 情況說明: 1、關聯方關系 山東華陽迪爾化工有限公司及寧陽縣利豐化學品有限公司同為公司控股股東華陽集團的子公司,其中山東華陽迪爾化工有限公司系華陽集團于2003年4月份收購其股東41%股權,成為其第一大股東,相對控股;寧陽縣利豐化學品有限公司系華陽集團子公司山東省寧陽縣華陽化工有限公司、山東省寧陽縣太陽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份收購該公司原自然人出資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分別持有60%、40%的股份,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 由于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學習不夠,對關聯方關系認識不準確,未將其列為關聯方在年報中披露。 2、關聯方交易 2003年度華陽科技向寧陽縣利豐化學品有限公司銷售產品127萬元,該公司作為股份公司普通客戶,銷售價格與公司對外銷售價格一致,未損害股份公司及關聯方利益,對股份公司利潤無影響。 公司與山東華陽迪爾化工有限公司未有業務發生,未發生關聯交易。 3、募集資金披露問題 公司2003年報披露剩余募集資金12977.48萬元,集中存放在泰安市城市信用社和建設銀行寧陽縣支行磁窯辦事處。實際上述兩賬號共存放資金10013.20萬元,差額2964.28萬元存放在公司的正常結算賬戶上,用于募投項目的日常結算,統計募集資金金額時,已將此筆資金計算在內。 上述事項公司未作披露,反映出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信息溝通不暢,各有關部門未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信息披露部門,執行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不甚嚴格,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特作補充公告,并向廣大投資者致歉。 對此,公司將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股票上市規則》、《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等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進一步加強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嚴格按照山東證監局巡檢《整改通知》要求,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召開董事會,制定整改報告,并向山東證監局報告。 特此公告 山東華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23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