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事件建行表態 向證監會說明情況并非舉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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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1日 07:27 北京娛樂信報 | |||||||||
信報訊(記者甄世宇)融通基金違約減免部分大客戶贖回費的報道這兩天頻頻見諸報端,作為該基金的托管行中國建設銀行所謂“舉報”的動機也被媒體猜測得五花八門,今日建行將就此公開表態。
昨天有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中國建設銀行今日將公開就融通事件作出表態,以回應部分媒體的不實報道。一家托管了20余只基金的國有銀行基金托管部負責人告訴記者,基金違約時有發生,一旦違約屬于善意,比如投資比例超過說明書中的規定上限,作為托管銀行遇到這種情況只是盡職向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說明情況,并非所謂的“舉報”。 本周多家媒體報道了這樁“中國證券市場史上首例基金托管銀行舉報基金公司違規的事件”,“融通新藍籌”證券投資基金在銷售中對部分客戶免去有關申購贖回費用,建行已向中國證監會舉報。”這些媒體還紛紛猜測,建行這樣做的原因是“雙方在利益上或是其他方面出現了摩擦”。 記者查閱了融通新藍籌證券投資基金的公開說明書,其中有這樣的表述,“贖回費按照贖回總金額的0.5%收取,最低贖回費為5元,從中扣除注冊登記費、其他手續費后,余額歸基金資產。” 而按照7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5%。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由此可見融通減免部分大客戶贖回費的做法既未遵守當初公開說明書中的相關承諾,也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嘉實基金一位不愿具名的高層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媒體猜測有臆斷成分。“融通減免部分客戶的贖回費對其他投資者是不公平的。”他解釋說,因為投資者進行贖回對其他不贖回的投資者造成了損失,因此收取贖回費并將贖回費中的一部分歸入基金資產分配給其他投資者是一種補償。而建行作為基金托管人,代表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義務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 記者在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托管人義務一項中確實找到了這樣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資產”;“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由于變更基金托管人需要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程序十分復雜。業內分析,建行不會因為這種“輕微的違規事件”而放棄對融通基金的代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