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百文案一審判決:小股東狀告三聯商社被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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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5日 08:20 證券日報 | ||||||||||
本報鄭州電(記者 鮮偉銘) 2004年7月14日,哈爾濱股民楊某起訴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原鄭百文)股份侵權糾紛一案,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這意味著其他6.8萬余名“默示同意”的鄭百文股東狀告三聯商社將不會被法院受理。 因巨額虧損,鄭百文于2001年2月開始資產債務重組。同年2月22日,鄭百文召開了
至2001年3月2日鄭百文重組登記日,鄭百文共有股東68115名,股份197582119股。在規定的2001年3月5日至3月19日間,有32名股東提交了《股東聲明》,表示不參加重組,另有6名股東提交了《股東聲明》,鄭百文認為其意思表示方式不明確。其他6.8萬余名股東包括原告楊某被視為默示同意者。同年11月8日,因鄭州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8名股東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鄭百文和其董事會,請求確認鄭百文200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和鄭百文及其董事會履行股東大會決議,辦理股東變動手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上述兩個決議有效,判令鄭百文和其董事會于判決生效后即按照上述兩項決議之規定完成股份過戶手續。后截至2003年7月4日,除尚有兩個股東帳戶因司法凍結無法辦理外,其余鄭百文股東所持股份全部辦理完股份變動手續,其中原告楊某所持20900股,50%過戶給三聯公司后留下10450股。原告認為:被告的作法違背了《公司法》的規定,剝奪了股東的合法權益,請求被告返還及賠償原告股金114905元、賠償原告傭金損失314.18元、賠償原告損失印花稅359.06元、賠償原告過戶費10.45元、支付原告路費宿費等損失、訴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認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鄭百文重組中涉及的權利人處分其財產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表達方式已予以認定,并確認鄭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兩項決議有效。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應按該判決執行,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此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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