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信托兌付危機再升級 四大事務所律師團介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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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1日 10:17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羅 捷 馬斌 上海報道 7月6日,江西路200號交通銀行上海分行的七樓,八九名律師面對著群情激憤的“乳品信托”委托人,首次正式的聽取有關信息。 這些律師來自4個不同的律師事務所——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上海市恒信律師事
“起訴交行!”這幾乎是委托人共同的想法。 律師團介入 恒信律師事務所鮑律師說,相當多的委托人找到了各律師事務所,希望通過這些律師事務所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拿回投入的資金。 鮑說,“我們幾個事務所把有關情況向上海市律師協會做了報告,律師協會建議我們組成律師團,集體對這個事情進行了解、討論。” 于是,就有了7月6日,多名律師與委托人集體見面的一幕。知情人士稱,所有情況匯總到了律師協會處,進行統一的協調。“有可能還會有其他事務所加入這個律師團。” 律師團的介入,讓這起在交通銀行門口喧鬧已久的事件,有可能很快進入法律程序。但是律師團的律師謹慎地說,目前情況還沒有完全明了,而且委托人似乎只接受至少全額拿回本金的結果,“我們還要進一步討論該如何進行相關的法律訴訟程序。” 有律師分析指出,如果起訴,理論上有可能出現四種判決結果:一是金新信托負完全責任,交通銀行沒有責任;二是金新信托沒有責任,交通銀行負完全責任;三是金新信托、交通銀行承擔一體的共同責任;四是金新信托、交通銀行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 沒有參與律師團的律師鄒義指出,就目前情況來看,金新信托沒有完成股權收購,資金卻已經劃出。金新信托在民事上肯定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委托人認為,遠在新疆的金新信托是他們無法了解的企業,而且多數委托人已經認為金新信托肯定無法償還這筆資金,而要求把訴訟的矛頭主要指向交通銀行,而起訴理由則是“欺詐”。 合作,還是代收代付? 委托人意圖起訴交通銀行的主要理由是,委托人是被交通銀行的虛假宣傳誤導,并在得到了“無風險”的保證下,才投資了該信托計劃。現在金新信托沒有錢償還,交通銀行應該承擔償還責任。 2003年6月份交通銀行發給其VIP客戶的一份通知顯示,“最近,我們(交通銀行)和金新信托投資公司合作,再一次為會員客戶度身訂制了一個風險較小,收益較高的緊俏金融產品……” 由此,委托人認為交通銀行責無旁貸。 但是,交通銀行私人金融業務部代總經理田耕宇7月8日說,交通銀行和金新信托的業務不是合作,而是代收代付。7月9日,交通銀行也正式表態“根據協議,上海分行只履行代理信托計劃資金收付的義務”。 有不愿具名的律師團成員認為,如果以交通銀行作為主要訴訟對象,委托人的勝算不大。 委托人所認為的“交通銀行和金新信托合謀欺詐”的可能性不大。據記者私下了解,交通銀行內部有不少員工購買了這份“乳品信托”,甚至包括某前行長。未經證實的消息指出,交通銀行內部“消化”的信托產品額度高達數千萬。 一位內部員工稱,“如果我們知道這產品有問題,我們怎么可能自己買,還推薦別人買呢?” 有律師認為,盡管根據法律文本,交通銀行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在推介過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完全,也有可能導致交行承擔一定的責任。而有關“合作”的通知可能是比較有力的證據。 “如果信托公司與銀行是嚴格的委托代理關系,銀行不承擔責任。”工商銀行總行法律部的一位人士指出,“如果銀行在代理過程中有嚴重過失,有可能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該人士還說,上述“通知”可以視為交通銀行對客戶的要約。 本報記者致電金新信托新疆總部,有關人士稱金新信托已經和交通銀行組成小組,專門負責向委托人解釋情況、解決問題。但該人士沒有解答金新信托是否有資金在7月9日前償還的問題。 田耕宇說,截至7月8日下午,金新信托在交通銀行的帳戶上沒有資金可供償還。而且交通銀行沒有先墊付有關款項,再向金新信托追討的想法。 此外,委托人除了在準備走法律途徑以外,正在準備聯名上訪,將情況提交政府部門,聯名名單已經接近100人。 中間業務出險 交通銀行也是有苦難言。交行內部人士說,其實交通銀行也是受害者。 知情人士稱,交通銀行上海分行(通過理財中心)“大力”代理銷售信托計劃,其背景則是交通銀行乃至整個中國商業銀行系統中間業務的顯著膨脹,中間業務尤其被視為新盈利增長點。 交通銀行2003年報顯示:2003年交通銀行中間業務增長迅猛:2002年中間業務收入為12.63億元,2003年則增長到了16.59億元。公開的信息則顯示,2004年1季度,交通銀行中間業務收入更是同比增長37.62%。 上海銀監局一份內部統計顯示,交通銀行上海分行中間業務收入占比達到5.54%,高出股份制商業銀行2.73%的平均值一倍有余。 與此形成是強烈反差的是,該行在人均資產、人均存款、人均貸款、人均營業收入、人均經營利潤等經營效率指標上,均在相當程度上落后于股份制銀行平均值(見附表)。 這次的“乳品信托”事件敲響了警鐘:中間業務也不是沒有風險的。 律師也認為,盡管從法律上講,交通銀行最后可能未必會需要承擔什么經濟責任,但是交行在這次事件中的信譽損失可能比經濟損失還要嚴重得多。如果銀行對于中間業務沒有足夠的風險意識,很有可能一個盈利微小的項目會帶來巨大的信譽損失。另外,相當多的信托產品通過銀行銷售,相當于銀行信用加于信托產品之上,一旦出現問題,后果堪憂。 上海銀監局有關人士透露,近日該局已經通知禁止商業銀行代理信托產品的銷售。此前,上海證監局也已經下發通知,禁止證券公司代理信托產品的銷售。 .鏈接.交通銀行的態度 我們注意到近期部分媒體對我行上海分行代理金新信托計劃一事的有關報道。 2003年6月,我行上海分行接受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與其簽署了《代理資金結算協議》,代理其“乳品行業戰略并購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資金收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行上海分行完全具備信托計劃代理資金收付資格,辦理該信托計劃資金收付業務是合法合規的。 根據協議,上海分行只履行代理信托計劃資金收付的義務。上海分行從維護投資人利益出發,對金新信托計劃的兌付問題已做了大量工作,而且還將繼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2004年7月9日 此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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