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百文案再起波瀾 六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請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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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8日 08:03 證券日報 | |||||||||
本報鄭州電(記者 鮮偉銘) 鄭百文股權侵權案在6月13日法院一審判決下達后,6名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于25日向法院提交了上訴書。由于此案遭遇法律空白,加之此前又沒案例可供借鑒,法院在審判上也有相當的難度,此案的進展如何引起業界和媒體的共同關注。日前,這6名原告的代理人向媒體解讀了對此案的四大認識誤區。 誤區一:一審判決缺乏可操作性,即被回購注銷的股份難以返還
事實是:法院在判決之前,已經受理了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三聯減少相關的注冊資本被中止,返還原告股票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障礙。 2003年11月22日,法院下達了針對6名原告財產保全申請的6份《民事裁定書》,當初三聯和登記公司并未對此提出過任何異議,實際上法院在判決結果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上曾咨詢過多名公司法專家,現在作出的判決是經過多方慎重的考慮,股票被回購注銷的只是原告在已登記的股東名冊上被“抹去”,只要注冊資本不相應減少,就不存在股票返還上可操作性的問題。 誤區二:一審判決同鄭州中院2001年在“重組決議確認之訴”上的判決相沖突 事實是:本案一審判決和2001年中院的判決并無任何沖突,本案判決的焦點問題是明示反對股東的股份回購是否存在侵權問題,中院判決主要解決的法律問題“默示同意股東的意思表達”問題。兩個判決表面上都是針對股東所持股份的處置,但一個是針對“默示同意股東”的“過戶”問題,一個是針對“明示反對股東”的“回購”問題,二者并沒有任何沖突。 誤區三:既然被回購股東明示反對過戶、反對回購,就是反對公司重組,不愿意付出成本的股東自然無權享受重組成果 原告認為如果被告認定原告無權享受重組成果,為什么不在2001年將資產注入鄭百文之前就對原告所持股份加以回購?而要拖到2003年恢復上市前,1.84元/股能反映重組后的真實價值嗎?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保樹曾經針對鄭百文重組發表意見時說:目前,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只規定了公司的“設立、合并和分立”幾種形式上的變更, “企業重組”只是一個學術概念,而不是嚴格的法律名詞。 《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32條規定“公司非因減少資本等特殊情況,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亦不得庫存本公司已發行股票。特殊情況需收購、庫存本公司已發行股票者,需報請體改部門、人民銀行專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而鄭百文的回購均不具備這些條件,有程序違法之嫌,難免要遇到麻煩,金水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作出了對回購侵權的明確認定。 誤區四:鄭百文股票已經縮股為三聯商社(資訊 行情 論壇)股票 原告認為鄭百文重組案既不同于“第一百貨(資訊 行情 論壇)”與“華聯商廈(資訊 行情 論壇)”的公司合并案,也不同于TCL的整體吸收合并上市案。三聯集團通過大多數股東以零價格轉讓所持股份的方式取得控股地位,接著又實現了“鄭百文”到“三聯商社”的更名,屬于對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股權只是實現了轉讓,并未按比例縮減,并非公司的合并換股行為。 針對鄭百文重組案對證券市場的影響,證券監管部門也有了充分的認識,在之后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為防止損害股東的合法權益,在第三十三條中作出了明確規定“收購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提議回購股東股份的事項”。 鄭百文侵權回購案作為中國流通股回購的第一案,引發了證券界法律界極大的社會反響,現終審在即,不管怎樣,必將對中國的證券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 此前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