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聯合武漢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正式提交了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
2004年6月16日商務部發布公告(2004年第28號),對上述反傾銷事宜作出初裁決定:
一、商務部初裁決定,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光纖存在傾銷。
二、商務部決定自2004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三、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算價格從價計征。
本次商務部作出的僅為初裁決定,按照有關的后續程序,該終裁結果將不遲于立案后18月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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