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2004)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79號民事裁定書。
因公司為控股子公司上海星特浩企業有限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六里支行借款2300萬元提供擔保(應于2004年12月30日到期)。原告為了該貸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1日向上海市中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星特浩公司價值2300萬元財產進行訴訟保全。裁定書
裁定如下:凍結星特浩公司、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300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二、公司收到上海市中院的(2004)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5號民事裁定書。
因公司與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共同為星特浩公司(公司持有其75%的股權)向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借款6000萬元提供擔保(應于2004年11月20日到期)。原告為了該貸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4日向上海市中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公司及星特浩公司價值5966萬元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被告星特浩公司、公司、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966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二機床有限責任公司接銀行通知,南京第二機床廠于6月11日,以“其他合同糾紛750萬元”為由,提請南京市中級法院要求訴前保全。現南京二機床的所有銀行帳號已被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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