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作武器 鄭百文小股東的勝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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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6日 08:28 北京晨報 | |||||||||
最近小股東狀告鄭百文一案取得了勝利。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認為,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審判結果是,被告返還6位股民三聯商社(資訊 行情 論壇)流通股7800股。 其實,還可以找到的法律根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
這件事說明,股民真的應該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6名小股東的聰明之處在于事先聲明:既不同意過戶也不同意回購。避開了所謂“不表態就算同意”的“默示原則”。因為股票屬于個人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處置權在股票所有者手中。 通過這件事還反映出券商的聰明,多家券商聲明不接受證券登記公司的決定,不愿執行所謂把投資者50%的股權劃給三聯商社的通知。最后證券登記公司不得不強行進行劃轉,所以其行為不合法。 要說現在最著急的是三聯商社,6位股民的7800股,只是一個小數字,但是其影響卻很大,將會引起其他股民對所謂的“默示原則”進行公開的質疑,要求返還被拿走的股票。所以,三聯商社表示不服判決。看來這場官司并沒有結束。如果股民繼續上訴,三聯商社仍然不服,那么官司就會越打越大。因為新修改的《憲法》已經對保護個人合法財產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