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8日,廣東省惠州市中院下達(2003)惠中法執字第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
一、公司下屬的深圳蜀深貿易公司同意案外人利華企業總公司將位于惠州市江北西23號小區面積為52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抵償債務。
二、惠州市新城房地產開發公司、惠州市道路橋梁開發總公司提供位于惠州市下埔區商品樓第一幢寫字樓210、212房用于抵償債務。
三、新城公司、路橋公司支付蜀深公司現金人民幣20萬元。
新城公司、路橋公司已支付蜀深公司現金人民幣20萬元;公司已取得了位于惠州市江北西23號小區面積為5236平方米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以及位于惠州市下埔區商品樓第一幢寫字樓210、212房的房地產權證。
此案目前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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