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百文強制回購被判無效 6名股民獲得返還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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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4日 04:05 中華工商時報 | |||||||||
三聯商社(資訊 行情 論壇)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被判返還投資者股票備受社會關注的國內首例流通股回購案———鄭百文股票回購案于6月11日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開庭。因重組而引發的鄭州、重慶、廣州、陜西銅川等地6名股民起訴的“鄭百文”股票回購案,在經歷了長達10個月的審理后,判令被告三聯商社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2比例返還6名原告的股票并承擔相關訴訟費。
經審理,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從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的情況看,不屬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但法律并未授權股東大會 有權處分股東對其股份享有的股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惟有股東享有處分其股份的權利。 鄭百文股東大會決議給了原告等股東表達意志即提交《股東聲明》的機會和權利,但卻無視原告等股東“既不同意過戶也不同意回購”的聲明,在原告明示反對的情況下,以股東大會決議為依據將原告的股份進行回購處理,欲迫使原告接受回購的結果,實為違背股東意志的強制行為,即強制回購,且以其單方所謂的“獨立財務顧問”所確定的所謂的“公平價值”進行回購,缺少法律依據,且違背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自愿、公平、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故鄭百文的回購行為侵害了原告作為股東對其股份貪污享有的所有權即股權。 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而言,其協助執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基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判案件中鄭州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8名當事人的申請,而非其他股東,本案原告非該案當事人,其對原告股份進行回購登記(資訊 行情 論壇)注銷不當。但時至今日,鄭百文股票已改變為三聯商社股票,若依原告的請示原數返還原告股票已不現實,對其他“默示同意者”股東而言不公平,依據公平原則考慮本案情況,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應按1/2的比例予以返還。 為此,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返還6名原告一半流通股,分別是邢慧云3800股、李香玲500股、史永國500股、蘇潔華500股、王琊琳1000股、蘇建華1500股。 對以上判決,原被告雙方都表示難以接受,近日將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鏈接: 2001年11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民事判決書,確認鄭百文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關于股東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對的意思表達方式的決議》有效,并敦促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辦理股份過戶手續。 2003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據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協助鄭百文以每股1.84元的“公平價值”回購并注銷了38名“不同意過戶”的股東所持股份。 2003年7月18日,鄭百文股票恢復上市當日,鄭州股民邢慧云、李香玲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起訴鄭百文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返還被回購的股票。 2003年10月10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立案至今,此案審理時間長達10個月。 |